最近收到不少朋友私信問我:“剛結婚沒多久,發現日子過不下去了,能離婚嗎?”今天咱就來嘮嘮這結婚時間不長到底能不能離婚,以及辦理離婚都需要啥條件。
在生活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兩個人結婚沒多久,卻發現感情出現了難以調和的問題,于是開始思考:結婚時間不長可以離婚嗎?這看似簡單的問題,背后卻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法律規定和現實考量。
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結婚時間長短與能否離婚并無必然聯系。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它既包括結婚自由,也涵蓋離婚自由 。所以,即便結婚時間很短,只要雙方認為這段婚姻無法繼續維持,都有權選擇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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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自愿:這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條件。要求夫妻雙方都明確表示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愿,而非受到脅迫、欺騙等情況,自愿解除婚姻關系。比如,夫妻二人經過深思熟慮,都認為彼此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一致決定離婚,這種情況就滿足了自愿的條件。
2、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如果夫妻雙方育有子女,必須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協商好。這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以及探視權等方面。例如,雙方商定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父親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并且明確了探視的時間和方式。只有在這些問題都達成一致時,才符合協議離婚對子女撫養的要求。
3、對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所負的債務,在離婚時要進行合理分配和處理。雙方要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個人財產的確認以及債務的分擔等問題達成共識。比如,共同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各自名下的存款歸誰所有,家庭債務由誰承擔等。只有在財產和債務問題都處理妥當的情況下,才能辦理協議離婚。
4、當滿足以上條件后,夫妻雙方就可以攜帶相關證件,如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離婚協議書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 30 天的離婚冷靜期后,雙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至此,協議離婚完成。
1、感情確已破裂:這是訴訟離婚的關鍵條件。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徹底破裂。以下幾種情形通常被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比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另一方可以據此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一方經常對另一方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或者對家庭成員有虐待、遺棄的行為,如長期不照顧生病的配偶,法院在審理時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當一方染上這些嚴重影響家庭生活的惡習,且經過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時,法院會考慮判決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夫妻雙方因感情問題分開居住滿兩年,且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夫妻感情已經無法挽回,法院會將此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
2、調解無效: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先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夫妻雙方仍然無法和好,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也就是說,調解無效是訴訟離婚的一個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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