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可能會出現各種狀況,有些夫妻會面臨在女方哺乳期時婚姻產生危機的情況,這時候大家往往會關心兩個關鍵問題:女方還在哺乳期可以離婚嗎?離婚后哺乳期的孩子會判給誰?今天就來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一、女方還在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1、女方在哺乳期內,男方一般不得提出離婚。這是法律對女方的一種特殊保護,因為哺乳期對于女方的身體和心理恢復以及嬰兒的撫養照顧都至關重要。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例如女方存在嚴重過錯等),男方可以在哺乳期提出離婚。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的,應當簽訂書面,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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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
1、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嬰兒在哺乳期需要母親的哺乳和照顧,母親能夠給予孩子更貼心、細致的關懷,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但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孩子可能會判給父親: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是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一)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二)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三)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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