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旅程中,不少人對一些離婚相關的關鍵問題存在誤解,今天咱們就來詳細聊聊“夫妻分居多久自動離婚”以及“離婚一方不到場能離婚嗎”,幫大家厘清這些困惑。
一、夫妻分居多久自動離婚?
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說法。很多人以為夫妻分居達到一定時長,婚姻關系就會自動解除,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在我國法律框架下,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3、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 30 天冷靜期,期滿后雙方再親自到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少了任何一個環節,都不算正式離婚。
4、訴訟離婚呢,是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判定是否準予離婚,分居時長只是判斷感情破裂的一個因素。一般來說,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經調解無效,大概率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但這絕不是自動離婚,得經過法院審理、宣判一系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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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一方不到場能離婚嗎?
1、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場。這是為了確保夫妻雙方是真實自愿地想要結束婚姻關系,并且能當場就各項關鍵事宜達成合意,工作人員也能當面核實身份、講解相關政策法規等,少了任何一方,婚姻登記機關都不會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訴訟離婚情況稍復雜些。如果是原告不到場,按撤訴處理。因為是你主動發起訴訟,卻開庭時不見人影,法院默認你放棄此次訴求。要是被告不到場,法院一般不會因為被告缺席就不審理,大多會正常開庭,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陳述等來判斷夫妻感情狀況,若證據充分、事實清晰,法院依然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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