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婚姻觀念愈發多元,離婚相關的法律問題備受關注。作為我們生活中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對離婚有著詳細且關鍵的規定,今天就來深入探討一下,順便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惑:兩個人都同意離婚,當天能不能拿到離婚證呢?
一、《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明確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在《民法典》實施后,協議離婚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制度。這意味著,即便夫妻雙方都同意要離婚,也不能馬上拿到離婚證。當夫妻二人一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時,工作人員受理后,會給予他們 30 天的冷靜期。在這 30 天里,任何一方若反悔不想離了,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2、冷靜期30天屆滿后,夫妻雙方還得在接下來的 30 天內,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要是在這第二個 30 天里,雙方沒能一起去辦理,那此次離婚申請就視為撤回,想要離婚就得重新走一遍流程。只有雙方按時完成這一系列操作,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確認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才會頒發離婚證。所以說,哪怕兩人一開始都爽快同意離婚,從申請到最終拿到離婚證,最快也得30天,當天是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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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對于離婚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3、《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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