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旅程中,有時會面臨波折,甚至走到離婚的岔路口。然而,并非所有的離婚訴求都會被法律支持,民法典對不允許離婚的情形有著明確規定,同時也規范了離婚的手續流程。了解這些知識,無論是正身處婚姻困境的人,還是為他人提供法律咨詢的專業人士,都至關重要。接下來就跟著小編詳細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規定不允許離婚的情況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這一規定充分考量了女性在特殊生理時期的脆弱性與需要保護的必要性。懷孕、分娩及終止妊娠后的一段時間內,女性身體處于恢復期,心理也較為敏感,同時肩負著哺育新生兒的重任。此時若允許男方輕易提出離婚,無疑會給女方身心帶來巨大壓力,甚至危及母嬰健康。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現役軍人肩負保家衛國的重任,長期處于特殊工作環境,為國家和人民做出巨大犧牲。為保障軍人婚姻的穩定性,使其能安心服役,民法典作此規定。不過,這并非絕對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權利,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即使軍人不同意,法院經審查核實后,也會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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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夫妻雙方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以及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離婚協議書應涵蓋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關鍵事項,且內容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愿的體現,符合法律規定。
2)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查。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便予以受理,并向雙方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此時離婚冷靜期正式啟動,為期 30 天。
3)冷靜期:在這 30 天里,夫妻雙方應冷靜思考婚姻走向,若有和好意愿,可隨時撤回申請;若冷靜期屆滿,雙方仍堅持離婚,就進入下一步。
4)審查:冷靜期過后的 30 天內,夫妻雙方需再次親臨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會對雙方是否自愿離婚、離婚協議書內容是否有效等進行審查。
5)登記(發證):經審查無誤,符合離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會予以登記,頒發離婚證,自此夫妻關系正式解除。
1)起訴:當夫妻一方認為婚姻無法繼續,且存在法定離婚情形,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據材料。
2)立案: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會進行審查,若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
3)調解:立案后,法院通常會先行組織雙方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會盡力化解矛盾,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或調解離婚協議。若調解成功,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其效力等同于離婚證;若調解不成,則進入庭審階段。
4)庭審:雙方當事人需按時到庭參加庭審,在法庭上陳述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法官依據法律規定和庭審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判決。
5)上訴(可選):若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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