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分紅協議書
甲方(公司):
乙方:(優秀員工)
為了進一步完善甲方的經營管理,實現多元化、規范化的經營管理模式,經過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本著誠信、自愿、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方聘請乙方團隊聯合合作經營旗下品牌“XX衣舍”,甲方給予乙方占有分紅權及經營管理權利,乙方為甲方的骨干員工, 將會對甲方的運作及經營有重要貢獻, 為鼓勵乙方積極為甲方服務,共同創造雙贏,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分紅比例
(一)乙方團隊每年完成既定的目標,甲方承諾給乙方以年度純利潤的25%作為乙方團隊的分紅,以回報乙方的積極貢獻。
(二)乙方作為公司整體負責人運營總監(或副總)享受各個品牌年度純利潤的5%作為年終分紅獎勵。
(三)乙方如作為一個品牌的品牌主管(或品牌經理)享受該品牌年度純利潤的7%作為年終分紅獎勵。
(四)乙方如作為一個品牌的品牌督導享受該品牌年度純利潤的3%作為年終分紅獎勵。
(五)乙方如作為一個品牌的批發店長享受該品牌年度純利潤的2%作為年終分紅獎勵。
(六)乙方如作為一個品牌的采購人員享受該品牌年度純利潤的2%作為年終分紅獎勵。
(七)乙方如作為公司整體負責庫房管理人員享受各個品牌年度純利潤的2%作為年終分紅獎勵。
(八)乙方如作為公司整體負責辦公司的后勤人員享受各個品牌年度純利潤的4%作為年終分紅獎勵。
第二條 分紅條件
(一)在合作期間,乙方必須將庫存控制在8%以內,為正常有效庫存,但庫存虧損將按照50%虧損計算。
(二)庫存控制在10%內,存計算虧損為70%計算,庫存控制在15%內,庫存計算虧損為90%計算,庫存控制超過15以外,庫存將按照全部虧損狀態計算。(例如:現有進貨價10萬元庫存未處理,折合現金將只有3萬元,虧損7萬元,虧損比例為70%,虧損部分將從純利潤當中扣除)。
(三)公司稅后除開年度運營成本以外有可分配利潤,如果當年虧損則沒有分紅。
(四)乙方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及乙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甲方開除,甲方無需支付任何分紅。
(五)甲方發放乙方分紅的時間應根據甲方年度財務的安排,原則上應在次年第一季度前支付,并且分兩次時間發放,第一次具體發放時間為:每年2月1日至15日發放;第二次發放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止。(每次發放總額的50%)。
第三條 分紅與股權
(一)甲方給予乙方的分紅,是沒有任何股權作為分紅依據的,即乙方按 25 %比例分紅,僅僅是甲方的單方面獎勵,與股權無關,乙方不得據此認為在甲方有相應 25 %的股權。
(二)乙方承諾,若乙方違反商業禁止協議,或者有侵犯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乙方將承擔全部責任,并不能享受分紅協議。
第四條 法律起訴
雙方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各執一份。(甲方、乙方、財務各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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