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離婚冷靜期是必須要30日后才能辦理離婚嗎以及離婚冷靜期后一方不愿意離怎么辦吧~
一、離婚冷靜期是必須要30日后才能辦理離婚嗎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即協議離婚的雙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登記后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去辦理離婚登記的,都要受到離婚冷靜期的限制。
自夫妻雙方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正式遞交離婚登記申請的那一瞬間起,離婚冷靜期便啟動計時,為期 30 天整。這 30 天絕非簡單的時間跨度,其立法本意在于為夫妻二人提供一段相對平和、冷靜的時段,助其在情緒沖動提出離婚訴求之后,能以更加理性、審慎的態度重新全方位審視這段婚姻關系,權衡利弊得失。
但必須著重強調的是,30 天期滿絕不意味著離婚手續已然自動辦結,夫妻雙方即刻就能如愿領取離婚證。當這 30 日冷靜期順利度過之后,夫妻二人還需在緊接而來的后續 30 日內,兩人親自前往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鄭重其事地提出發給離婚證的申請。唯有圓滿完成這一后續關鍵步驟,夫妻雙方才算是在法律意義上正式解除婚姻關系。換而言之,從啟動離婚程序到最終成功離婚,即便諸事順遂,整個流程耗時最快也需 30 天,期間若稍有疏忽,錯過后續 30 天的離婚證申請窗口期,那么前期所有努力都可能化為泡影,只能重新開啟申請流程,從頭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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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冷靜期后一方不愿意離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決定通過訴訟途徑離婚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便是首要任務。法院受理案件后,將會嚴格依據我國婚姻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全方位、深層次地綜合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至無可挽回之地步。在此過程中,諸如是否存在長期、持續性的家庭暴力行為,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夫妻分居長達一定法定年限等典型法定離婚情形,便成為法院重點審查的關鍵要素。
此時,主張離婚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關于 “夫妻感情已然破裂” 的主張,力求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能夠依法作出傾向于準予離婚的公正判決,沖破因對方反悔所造成的離婚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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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冷靜期可以跳過嗎
協議離婚的冷靜期一般是不能跳過的,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協議離婚的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申請,不得委托別人代理,還要出具兩人共同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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