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敲詐勒索罪與招搖撞騙罪有點相似。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那么,敲詐勒索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么?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敲詐勒索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恐嚇、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二、敲詐勒索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三、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敲詐勒索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么?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是什么?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