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那么,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規定?
一、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累犯的構成要件包括:前罪與后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前罪與后罪均為故意犯罪;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五年內;不包括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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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犯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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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于特殊累犯的規定。據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只要前罪與后罪是這三類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動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動犯罪,后罪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這三類犯罪,則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條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也不屬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后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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