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區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
一、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區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殺人行為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
二、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在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一直認為,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只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等犯罪。
事實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時,其行為不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可謂想象競合犯;而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法定刑上看,故意殺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如果將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案件認定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嚴重后果時,會導致罪刑不協調。
反之,將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故意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適應。將故意以危險方法殺人的案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等罪的區別。反之,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難。
此外,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有利于處理刑法第17條第2款在適用中遇到的問題,有利于統一對結果加重犯的認識與處理,有利于將來削減死刑條款。
三、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其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方面,前者以故意為其心理主觀狀態;后者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后者相對量刑較輕。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故意殺人罪是對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致人死亡罪則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的態度。
四、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這兩種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傷害罪的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兩種情況。
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種情況中的兩種罪,都造成相同的結果,因此,必須準確掌握它們之間的區別。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產生了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他人,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如何判斷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一個復雜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能力,也要考慮作案時的客觀環境,作案的全過程。
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實搞清的基礎上,才能準確判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五、強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強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而死亡的。這種情況,仍然以強奸罪定罪。如果在實施強奸婦女行為之后,為了報復、滅口等動機而將婦女或殺死的,不屬于強奸致人死亡,而應當分別定強奸婦女罪、故意殺人罪,然后實行數罪并罰。
六、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1)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按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合并論處,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它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后,遂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能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的殺人不是作為獲取財產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于其他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財產的意圖是在殺人后產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和盜竊,數罪并罰。
(3)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行為人出于滅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4)搶劫殺人與圖財殺人的區別。其主要區別是:搶劫殺人是行為人用殺人手段當場取得動產,而圖財殺人則是在殺人之后,經過一定時間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例如,為了霸占遺產而殺死父母、兄弟姐妹等,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搶劫罪論處。其它暴力性犯罪如果暴力內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殺人內容的,以該種暴力性犯罪一罪論處;沒有包含的,以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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