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省 縣 (單位),以下簡稱委托方;
省 設計院,以下簡稱承包方。
經雙方協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擔 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以內,向承包方提供所有與研究工程有關的數據和資料,并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1.提供數據、資料的內容如下:(略)。
2.在合同期內,委托方進行與本工程有關的討論、詢價、對外談判、調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資料,應及時提供給承包方,必要時可吸收承包方參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員參加。
第二條 承包方應在 年 月 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報告,并對此承擔責任,可行性報告內容應包括:
1.經營評價指標:
(1)投資內部收益率: 。
(2)投資回收期: 。
2.貸款償還能力分析: 。
3.外匯償還能力分析: 。
4.盈虧平衡、靈敏度分析與風險評價: 。
5.結論: 。
承包方應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報告 份。
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間對 工程提出重大變更,甚至原始資料、數據有重大變動,有可能導致承包方對可行性報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時,須經雙方協商,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增加任務變更附件,或另訂合同。
第三條 費用支付條款
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費為人民幣 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上述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額于合同期滿時全部付清。
2.委托方中止合同時,無權要求承包方退還定金。
3.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時,應雙倍償還定金。
第四條 違約罰金
1.承包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每拖期一天,應扣除其所應得費用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罰金。
2.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出現錯誤,且此等錯誤純屬承包方造成者,應扣除其所應得費用的10-30%,視錯誤性質嚴重程度而定。
3.因委托方責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應另行增加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商定。
4.委托方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費時,應償付給承包方以逾期違約罰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規定費用的5‰計算。
第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修改或補充規定。修改或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一份備案。
委托方: (蓋章)
地址:
負責人: (簽名)
聯系人: (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號碼:
承包方: (蓋章)
地址:
負責人: (簽名)
聯系人: (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號碼:
年 月 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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