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領域,肇事逃逸是一種極其惡劣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隨著交通法規的不斷完善,對于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判定標準也更加明確。以下是關于肇事逃逸的新交規處罰以及判定的詳細解讀~
一、肇事逃逸的新交規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具體如下:
1、輕微肇事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
如果是較為輕微的肇事逃逸行為,沒有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但存在財產損失等情況,根據新交規,將對行為人處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駕駛證會被一次性扣 12 分。并且,駕駛人需要重新學習科目一,通過考試后才能重新拿回駕照。這種處罰不僅是對逃逸行為的懲戒,也是為了提醒駕駛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遵守交通法規。
2、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
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后,行為人選擇逃逸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和對肇事逃逸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一旦涉及到人員傷亡的逃逸,必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3、額外的行政處罰
除了刑事處罰和罰款、扣分等措施外,肇事逃逸者的機動車駕駛證還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并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意味著逃逸者將永遠失去合法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對其日后的出行和生活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二、逃逸的判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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