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屬范圍包括哪些 1.近親屬的范圍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
一.親屬范圍包括哪些
1.近親屬的范圍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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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親結婚屬于無效婚姻嗎
1.近親結婚屬于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包括重婚、由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形式。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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