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近日,浙江金華。金華睿星電子商務培訓有限公司因涉嫌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罰34萬。具體違法事實為,當事人從事網店美工培訓經營活動,從代理商處購買“金華市婺城區騰晟電子商務商行”、“金華璟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義烏市美
事件回顧
近日,浙江金華。金華睿星電子商務培訓有限公司因涉嫌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罰34萬。具體違法事實為,當事人從事網店美工培訓經營活動,從代理商處購買“金華市婺城區騰晟電子商務商行”、“金華璟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義烏市美浦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金華市盈壹商貿有限公司”等4個“58同城網”賬號,并以前述賬號的名義分別在“58同城網”發布招聘信息,從而吸引應聘人員到公司參加美工培訓。
同時,當事人對公司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引招工作技巧培訓,從而提高應聘人員的邀約率及培訓轉換率。當事人引導前來應聘的人員與其簽訂《金華睿星培訓協議》,開展相關培訓業務,并收取培訓費。當事人冒用他人名義私自發布招聘信息,且無法提供上述招聘信息中的招聘崗位,也未給培訓完成的學員安排就業工作崗位。截至查獲時為止,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招聘并培訓30名學員,并收取相關培訓費。當事人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罰款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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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虛假宣傳的處罰: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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