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法發[1995]23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于失效狀態)
關于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法發[1995]23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于失效狀態)。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占、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民小組集體財產,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法釋[2000]15號)
為了依法審理貪污或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此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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