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2025-07-0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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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1999年9月1日財社字[1999]131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1999年9月1日 財社字[1999]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xx兵團(財務局、勞動局、民政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建議〉的通知》(中發〔1999〕1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9號)的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水平(含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7省(直轄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中央企業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水平所需資金和xx兵團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以及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的上述資金,分別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某地區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水平補助資金分配數=某地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月標準×30%×某地區1999年地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月平均人數×6個月
(二)某地區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補助資金分配數=某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標準×30%×1999年6月底某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數×1.2倍×6個月
(三)某地區調整企業離休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補助資金分配數=全國月人均補助標準×某地區1998年末參加統籌的企業離休退休人數×6個月
三、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資金,以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給省級財政部門,與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一并分別在1999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補助”(第1904款)、“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類”中的“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第1703款)、“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中的“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第1901款)科目中列支。
四、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資金,已經考慮了有關地區的資金需求情況。各地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要在認真調查核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情況的基礎上,盡快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方案,確定具體支付標準,對資金籌集和發放工作做出周密細致的安排,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在1999年9月15日前將資金按提高后的標準足額發放到各類保障對象手中(包括補發7、8兩個月增加的部分),
發放標準、金額和保障對象名單要張榜公布。
五、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仍應堅持進中心、簽協議的原則。對符合條件而尚未進中心,或雖已進入中心但尚未簽訂協議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要盡快組織并督促他們進中心、簽協議,簽訂協議后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要直接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不再向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撥付。首鋼外埠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于做好首鋼外埠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1號)的規定,切實將這些企業的下崗職工納入當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對中央直屬企業中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各地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的規定,實行屬地化管理,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六、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補助下級的資金,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撥款手續。用于本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資金,全部由同級財政從國庫撥付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要在1999年9月30日前將本地區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的數量、標準、籌集和分配情況,分別報送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民政部。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地區,需在每季度末將中央財政撥付資金的分配和落實情況(包括分地區數、撥款文件、預算撥款單編號)作為其中數,單獨報送,并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八、各級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上述各項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資金,不得用于解決欠發工資等問題。對違規使用資金以及資金籌措不力、撥付不及時的地區,將給予經濟處罰并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九、各級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要定期對資金的籌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今年四季度,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對中央財政撥付地方的資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民政部也要組成聯合檢查小組,對各地資金的落實、發放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
十、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努力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進居民擴大消費,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舉措。各級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一定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通力合作,切實把中央12號文件的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并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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