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2005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7-0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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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2005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企業[2005]156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2005年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企業[2005]15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局(廳、辦),xx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做好2005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結合中小企業工作情況,現將2005年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5年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和資助標準
(一)培訓服務業務
2005年重點支持綜合培訓和專業培訓工作。
1、綜合培訓。主要包括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金融、保險等方面的基礎知識及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以及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節約型社會和和諧社會等內容;
2、專業培訓。繼續加強中小企業經營者經營管理和創業者創業知識及技能培訓;加強對融資、信用擔保、產業集群、企業信息化、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
培訓工作以短期集中面授的方式為主,原則上就地就近進行。東北老工業基地、西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xx兵團)培訓人數原則上不超過800人,其它省(直轄市)培訓人數原則上不超過600人,計劃單列市培訓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0人。其中創業者培訓在培訓總人數中應占到1/4。
今年探索開展中長期培訓以及利用先進信息技術網絡開展遠程培訓工作,具體工作由我委中小企業司統籌安排。
培訓服務的資助標準。培訓經費中的授課費、教材費、場租費可按實際發生額(正常標準)予以全額資助,授課費包括授課教師的講課費、交通費、食宿費,教材費包括培訓所需的各類教材和資料。參加培訓人員的食宿費予以適當補助,每人每天補助最高不超過100元。
每個企業參加同一培訓內容并享受補助的人員不得超過2人;在市區內舉辦的培訓班,該市區內學員的住宿費原則上不予補助。
(二)創業服務業務
2005年創業服務業務在上海市、重慶市、遼寧省沈陽市和鞍山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繼續開展,新增北京市以及吉林省、黑龍江省、湖北省、河南省、陜西省的各1個城市作為重點支持城市。新增五省的重點支持城市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商我委中小企業司確定。
創業服務業務是指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創辦小企業提供的創業指導、綜合服務等活動,以創業綜合服務為重點。
創業服務業務按實際發生額予以適當補助,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額扣除收費額后的50%。
(三)中小企業信用服務業務
繼續開展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與信用等級評價以及誠信活動,建立、完善區域性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中心和數據庫。2005年中小企業信用服務工作繼續在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長春市、浙江省臺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進行試點,同時在內蒙古自治區、江蘇省、廣東省開展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中小企業信用服務業務按實際發生額予以適當補助,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50%。
(四)管理咨詢服務業務
2005年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咨詢機構為小企業提供企業經營戰略、市場營銷、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公益性咨詢服務活動。信息服務主要是支持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開展信息服務活動。
管理咨詢服務業務按實際發生額予以適當補助,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額扣除收費額后的50%。
二、補助資金申請及撥付程序
(一)補助資金原則上采取事后撥付的方式。符合《辦法》規定的“申請資助單位應具備條件”的中央所屬單位,可于9月30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資助申請(一式二份),并抄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地方所屬單位,可向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資助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聯合同級財政部門,于9月30日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一式二份),并抄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同時各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中央所屬單位將項目匯總表和各項目有關情況表的電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dsme@sme.gov.cn。此外,培訓項目還需將有關資料錄入到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www.sme.gov.cn)“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二)申請資助單位應提交項目資助申請報告,并按項目類別如實填報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資助經費有關情況表。項目資助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法人證書復印件),項目完成情況,費用支出明細,取得的主要成績,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其中:
1、申請培訓服務補助資金的單位應當提交培訓通知、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培訓項目資助經費有關情況表[詳見《辦法》表1]、參加培訓人員有關情況表[詳見《辦法》表2]。
2、申請創業服務補助資金的單位應當提交創業者簽字的創業服務登記表,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創業服務項目資助經費有關情況表[詳見《辦法》表3]。
3、申請信用服務補助資金的單位應當提交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信用服務項目資助經費有關情況表[詳見《辦法》表4],信用評價服務需提供信用報告或信用等級評價報告。
4、申請管理咨詢補助資金的單位應當提交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管理咨詢服務項目資助經費有關情況表[詳見《辦法》表5]、與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管理咨詢報告、被服務企業的反饋意見。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補助資金規模,匯總中央所屬單位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上報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提出補助資金使用計劃送財政部。
(四)財政部審核批復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并按規定程序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賬戶。
三、資金監督與檢查
(一)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項目的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評估等。監督檢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蹤項目全過程、抽查有關資料或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等。
(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補助資金審核制度,加強對申請補助資金單位的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資金使用效果的評估,跟蹤服務效果,確保資金定向使用,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項目完成后,應督促項目單位及時進行總結,并將本轄區內項目執行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各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與會計制度,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全額資助經費部分,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不得再另行收費;部分資助經費的項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收費時應減收與補助資金額等額的費用。
(四)任何部門、機構不得擅自改變補助資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一經發現,將立即追繳已撥付資金,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項目實施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違規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補助資金。
四、加強領導,認真做好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補助資金的聯系工作,按照《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地方工作實際,認真做好補助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申報,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各項工作。要及時了解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將聯系人及其電話于8月20日前傳真至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小企業司政策與規劃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小企業司傳真電話:010-68535628(傳真)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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