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業務指南》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8〕973號)為進一步規范掛牌公司證券簡稱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業務指南》的公告
(股轉系統公告〔2018〕973號)
為進一步規范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的業務辦理和信息披露行為,結合業務支持平臺日常業務系統上線后業務辦理流程的變化,我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業務指南》,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國股轉公司2014年5月6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業務指南(試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業務指南》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8月29日
附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業務指南
為規范掛牌公司證券簡稱及公司全稱變更行為,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掛牌公司應根據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審慎對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進行變更。變更后的證券簡稱,應與公司主營業務相匹配,不得利用變更證券簡稱誤導投資者,并避免使用過于概括、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的區域性、行業性通用名詞。
二、變更后的證券簡稱原則上從公司名稱中選取,不得超過八個字符(單字節字符),應避免與全國股轉系統和境內交易所已掛牌或上市證券的證券簡稱重復。
三、掛牌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變更公司全稱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掛牌公司應在董事會召開后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及擬變更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變更后的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具體變更理由及與主營業務的匹配性、董事會審議情況、是否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
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掛牌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如股東大會未審議通過,掛牌公司應當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未通過的原因及相關安排。
四、掛牌公司應根據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按以下流程申請辦理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事宜:
(一)董事會審議通過變更證券簡稱后10個轉讓日內,或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10個轉讓日內(變更公司全稱情形適用),向主辦券商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XX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申請書》(附件1);
2.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3.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全稱情形適用);
4.其他證明材料。
掛牌公司變更公司全稱的,應以工商注冊登記確認的新公司名稱提出申請,并加蓋新公司印章。
(二)主辦券商審查無誤后,最晚應于T-2日(T日為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生效日)將上述申請文件通過日常業務系統報送全國股轉公司。
(三)掛牌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申請經全國股轉公司審查通過后,最晚應于T-1日披露關于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四)T日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生效。
五、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被實行風險警示或撤銷風險警示的,具體辦理要求如下:
(一)主辦券商應于掛牌公司年報披露當日通過日常業務系統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股票特別處理或撤銷股票特別處理申請,申請于T日(T日為年報披露后次兩個轉讓日)生效,申請材料為《關于XX公司股票轉讓被實行風險警示的報告》(附件2)或《關于XX公司股票轉讓撤銷風險警示的報告》(附件3)。被實行風險警示的掛牌公司證券簡稱前將加注ST標識,且不超過八個字符。對于被實行風險警示的,主辦券商應于年報披露當日披露風險提示公告。
(二)經全國股轉公司審查通過后,掛牌公司最晚應于T-1日披露相關公告。
(三)T日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被實行風險警示或撤銷風險警示生效。
附件:
1.XX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申請書;
2.關于XX公司股票轉讓被實行風險警示的報告;
3.關于XX公司股票轉讓撤銷風險警示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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