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南水北調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檔案(以下簡稱征地移民檔案)管理,維護征地移民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和安全,充分發揮征地移民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重
第一條 為規范南水北調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檔案(以下簡稱征地移民檔案)管理,維護征地移民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和安全,充分發揮征地移民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檔案工作規范和標準,結合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地移民檔案是指負責或參與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照片、電子文件、實物等不同形式與載體的歷史記錄。
征地移民檔案工作是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移民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征地移民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省、市、縣各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作為征地移民檔案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地移民檔案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管理,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項目法人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檔案管理工作。
設計、勘測定界、監理、監測評估單位負責做好相應的征地移民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并按規定向省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移交。
第五條 征地移民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驗收、移交等應納入負責或參與南水北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單位的工作內容,明確負責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征地移民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歸檔或將檔案據為己有。
第六條 從事征地移民工作的單位或部門,按照“誰產生,誰整理”的原則,將征地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并及時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條 省、市、縣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產生或經辦的文件由本單位整理歸檔。縣級以下征地移民工作產生的文件,按有關要求歸檔整理后向縣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移交,為便于工作可保留副本。
設計、勘測定界、監理、監測評估等參建單位產生的文件,由產生單位在征地移民檔案驗收前完成歸檔工作,并納入驗收范圍。在征地移民檔案通過驗收后,設計、勘測定界、監理、監測評估等參建單位應按規定移交給省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交接各方應認真履行交接手續。
項目法人征地移民工作產生的文件,作為工程建設項目檔案材料的組成部分進行歸檔。
第八條 征地移民檔案采取定期歸檔,具體歸檔時間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歸檔文件材料須按要求進行系統整理,由負責人審查并簽署意見。未歸檔或歸檔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行征地移民檔案驗收。
第九條 干線工程征地拆遷檔案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參照《南水北調東中線第一期工程檔案分類編號及保管期限對照表》(國調辦綜[2009]13號),由干線工程沿線各省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商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丹江口庫區征地移民檔案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由涉及到的省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商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條 征地移民檔案收集、整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據歸檔范圍,將本單位或部門產生的各類文件材料收集齊全。
(二)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分類整理,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和成套性,區別不同的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
文書檔案按照《文書檔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歸檔文件整理規范》(DA/T
22-2000)的規定整理、歸檔;征地移民項目檔案按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DA/T
28-2002)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的要求進行整理、歸檔;會計檔案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進行整理、歸檔。征地移民工作過程中產生的錄音、錄像、照片、光盤、磁盤等特殊載體的檔案材料,應標注事由、時間、地點、人物、作者等說明性內容,參照《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
11821-2002)和《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 18894-2002)進行整理、歸檔。
(三)歸檔文件材料應做到字跡清楚、數據準確、簽字手續完備,書寫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條 丹江口庫區移民的遷出縣(市、區)和遷入縣(市、區)、干線工程征遷涉及的縣(市、區),必須按照歸檔范圍要求,建立完整的征地移民檔案。
縣級征地移民檔案中,分戶、集體、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等材料應齊全完整。
外遷移民遷出前形成的檔案資料由遷出縣(市、區)征地移民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并按戶整理后,將復制件交遷入縣(市、區)征地移民主管部門保管。
第十二條 各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應建立健全征地移民檔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鑒定銷毀、利用、保密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十三條 保管征地移民檔案應有符合檔案保護要求的、滿足檔案工作需要的庫房、設備,檔案裝具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征地移民檔案驗收是南水北調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專項驗收的前提。
干線設計單元工程的征地拆遷檔案驗收,應在設計單元完工階段征遷安置驗收前完成;丹江口庫區征地移民檔案驗收,應在庫區移民初驗前完成。
干線工程設計單元完工階段征地拆遷檔案、庫區移民初驗階段的征地移民檔案驗收有關事宜,由省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商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項目法人形成的征地移民檔案,與工程建設項目檔案一并驗收。
主體工程竣工階段征地移民檔案驗收事宜,待主體工程竣工驗收事宜確定后,另行明確。
第十五條 省、市、縣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應對在征地移民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或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可采取通報批評等方式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并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和具體負責人,上級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予以處分。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南水北調東中線第一期工程主體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地方各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保管的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
征地移民檔案移交時必須履行交接手續,確認帳物相符后,雙方經手人應在交接憑證上簽字。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項目形成的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征地移民主管部門與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與歸檔范圍一并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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