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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技術合同非訴訟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律師辦理技術合同非訴訟法律業務操作指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2015年10月匯編)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技術合同的制作與審查第一節制作和審查的準備第二節技術合同的制作和審查第三章技術
律師辦理技術合同非訴訟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 2015年10月匯編)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制作與審查
第一節 制作和審查的準備
第二節 技術合同的制作和審查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一節 技術開發合同概述
第二節 委托開發合同
第三節 合作開發合同
第四節 技術轉化合同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一節 技術轉讓合同概述
第二節 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三節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第四節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五節 計算機軟件轉讓合同和許可使用合同
第六節 技術秘密讓與合同與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
第五章 技術咨詢合同
第六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七章 技術中介合同
第八章 技術培訓合同
第九章 技術進出口合同
第十章 技術出資入股合同
第十一章 技術質押合同
第一節 專利質押合同
第二節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押合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制定目的】
為提高律師從事技術合同非訴訟法律服務的業務質量和業務水平,明確各類技術合同的制作和審查的具體操作規范,第九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競爭與反壟斷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競爭小組成員,在總結實務經驗的基礎上,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操作指引旨在指導從事技術合同非訴訟法律業務的執業律師、實習律師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以下根據條文內容應用為""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或""當事人"")的技術合同制作、審查等非訴訟法律業務提供操作參考。
第3條 【業務特點】
3.1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從事技術市場交易活動必須掌握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必須掌握的重要內容之一。
3.2 鑒于技術合同具有標的為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權利交易的特征,該類業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尤其是在認定和判斷標的交易時具有與其他有形資產和提供服務相比更為復雜的特性,為此:
3.2.1 律師要掌握技術合同標的為無形資產或者權利歸屬及轉移或者知識產權載體的區別性等特點;
3.2.2 律師要掌握合同交易的目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晰準確地表述;
3.2.3 律師要掌握提供一般服務與涉及技術服務內容的區別性特征;
3.2.4 律師要掌握特定標的在轉移或者許可時應當具備符合法定條件的備案要件和程序;
3.2.5 律師要持續確認合同簽約前至履行過程中,技術合同標的的權利保護方式,對于以權利轉移和許可為標的的技術合同要注意權利的穩定狀況;
3.2.6 律師要調查和密切注意合同簽約前至履行過程中技術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4條 【技術合同概念】
4.1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或者技術服務所設立、變更、終止其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4.2 凡是涉及技術權益歸屬、技術權益轉移、以技術為標的進行指導以及以技術權益投資的合同,可以歸類于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其他技術合同還包括技術成果轉化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以及技術進出口合同、技術出資入股合同、技術質押合同等。
4.3 各類技術合同的具體概念和特征。
參見本指引相應章節的內容。
第5條 【技術合同特征】
5.1 技術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附著于某一種或者幾種形式載體上的技術成果,或者是為解決專業性技術問題所付出的智力勞動。
5.2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無顯著的市場價值可以予以統一性、規范性衡量。
5.3 提供智力勞動的服務類合同還與勞動者個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等人格權緊密關聯。
5.4 技術合同標的的歸屬、轉移,不以實際占有為必備要件。
5.5 技術合同標的轉移后,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支持,以實現合同簽約目的。
第6條 【技術合同主體】
6.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分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6.2 其他分類:
6.2.1 按照合同性質分為:委托人和研究開發人、讓與人和受讓人、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技術供方和技術受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出質人和質押人等。
6.2.2 按照技術權益分為:發明人、技術成果完成人、權利人、持有人等。
6.3 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所簽訂的技術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參見本指引第27條、第28條。
第7條 【簽約主體的特殊性】
7.1 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簽訂的技術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7.2 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等簽訂的技術合同,參見本指引第27、28條。
第8條 【技術合同標的】
8.1 技術合同標的可以分為技術成果、利用專業技術知識提供勞務或者服務以及技術成果權項。
8.1.1 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技術、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8.1.2 利用專業技術知識提供勞務或者服務。提供勞務或者服務的技術合同不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的轉移或者許可。
8.1.3 技術成果權項,是指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
8.2 特征:
8.2.1 屬于智力勞動的成果;
8.2.2 智力勞動的成果是無形的,但附著于有形的載體之上;
8.2.3 可以為多個法律主體所掌握和利用;
8.2.4 在特定條件下,一旦披露或未予維持,會造成合同簽約方的損失或喪失權益。
8.3 類型:
專利、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新藥工藝等。
8.4 禁止性成果或者服務:
8.4.1 國家禁止流通的產品;
8.4.2 違反公序良俗、社會道德的產品及制作工藝以及服務;
8.4.3 損害公眾利益、損害公眾健康的產品及制作工藝以及服務等。
第9條 【職務技術成果】
9.1 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9.2 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
9.2.1 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員工,不僅包括與單位有固定勞動關系的人員,還包括下列人員:
(1)為完成特定工作或臨時性任務的臨時雇員;
(2)存在合同關系的管理與被管理人員或者服務人員;
(3)離職、辭職、退休后一年內繼續完成原單位任務的。
9.2.2 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可以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約定技術成果的權益歸屬。
9.2.3 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因使用、轉讓而獲得獎勵或者報酬的權利。
9.2.4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9.3 職務技術成果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
9.3.1 無論是履行崗位職責還是完成工作任務,其根本在于研發項目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起、進行,并體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發意志的行為。
9.3.2 崗位職責不僅包括在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中列明的本職崗位,也包括非本職崗位上完成的符合9.3.3所列工作任務的技術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
9.3.3 工作任務不僅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業務范圍內的研發項目,也包括合同約定參與其他單位的項目研發、自行組織非業務范圍內的研發項目。
9.4 職務技術成果的""物質技術條件"",要把握""主要利用""和""具有實質性影響""兩個關鍵點。
9.4.1 ""物質條件""不僅包括與研發項目相關的資金、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等,也包括與研發項目無關的資金、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等。
9.4.2 ""技術條件""不僅包括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資料、數據、參數和技術信息,也包括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發終止、失敗、階段性成果等從公開渠道不能輕易獲得的專有技術資料、數據、參數和技術信息。
9.4.3 ""主要利用""是指超過50%的大部分利用,或者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利用對技術成果的形成具有實質性影響。
9.4.4 ""具有實質性影響""是指對技術成果的形成具有關鍵性作用或者必不可少的利用價值。
9.5 職務技術成果,當事人各方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10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
10.1 非職務技術成果,一般而言能夠區別排除在職務技術成果之外的技術成果屬于非職務技術成果。
10.2 職務技術成果中能夠區分出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主要因素:
10.2.1 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10.2.2 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10.2.3 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業或者研究領域內的技術成果,但技術成果完成人無崗位職責要求,并明顯不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交派的任務,且雙方之間無任何約定明確歸屬的。但是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研發工作基本是利用工作時間進行的;
(2)技術研發范圍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其他員工、下屬(內部)組織交派的工作任務或者正在進行的研發同類、類同或者近似的。
第11條 【技術合同基本條款】
11.1 主要條款
11.1.1 項目名稱;
11.1.2 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11.1.3 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11.1.4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11.1.5 風險責任的承擔;
11.1.6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11.1.7 驗收標準和方法;
11.1.8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11.1.9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1.1.10 解決爭議的方法;
11.1.11 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1.2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 各類技術合同的特別條款。
參見本指引相關章節。
第12條 【基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
科學技術部《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勞動部《關于企事業單位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商務部《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商務部《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
商務部、科技部《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軟件產品管理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延長和修改兩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制作與審查
第一節 制作和審查的準備
第13條 【接受委托后的前期工作】
當事人尋求法律幫助,委托律師起草、修改或者審核技術合同時,律師應當先期進行以下基本工作:
13.1 審查當事人身份,包括:企業登記注冊證,知識產權權利人身份,特殊標的合同簽約人的經營范圍、經營資格、許可證、資金準備以及簽約、履約能力;
13.2 核實簽約目的,包括: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理解程度、市場結構的了解程度、預期目標的可行性、簽約各方當事人的意愿與其身份的相符性及所能達到的預期;
13.3 確定交易性質和合同標的的權利屬性,包括:分析屬于或者傾向于簽訂的合同類型、交易標的的法律屬性和特殊性、已經授權權利的穩定性;
13.4 檢索相關法律規定,包括:與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技術相關的法律規定、與交易標的行業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標的相關行為的法律規定;
13.5 設定合同基本框架,包括:合同類型、合同性質、合同基本條款;
13.6 平衡簽約利益條款,包括:簽約預期與履行力之間的平衡、簽約各方權利義務之間的平衡、履約風險和損失防范之間的平衡、權利保障和違約救濟之間的平衡、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發明創造之間的平衡。
第14條 【資料的收集和分析】
14.1 技術和技術市場背景查詢。
14.2 知識產權權益情況查詢:
14.2.1 涉及未知技術的,進行專利檢索,防止重復開發。
14.2.2 涉及專利技術的,查詢相關專利文件以及周邊專利技術的基本情況。
參見本指引第76條。
14.2.3 涉及技術秘密的,對技術秘密的三性,進行初步判斷。
參見本指引第97-99條。
14.2.4 涉及計算機軟件的,查詢相關著作權登記文件以及周邊軟件技術的基本情況。
參見本指引第91條。
14.2.5 涉及提供勞務或者服務的合同,對提供勞務或者服務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資質進行查詢和分析。
參見本指引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14.2.6 涉及技術成果權項的合同,對該權項實現的可能性和風險進行查詢和評價。
14.3 根據合同類型、性質和標的的權利屬性準備談判材料、技術材料、立項書、鑒定材料、有關政府部門的初審意見或批文、意向書、備忘錄和框架協議等。
第15條 【確定技術合同基本類型】
15.1技術合同類型可以分為:
15.1.1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
15.1.2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讓與合同、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
15.1.3 技術服務合同;
15.1.4 技術咨詢合同;
15.1.5 技術中介合同;
15.1.6 技術培訓合同;
15.1.7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技術進口合同、技術出口合同;
15.1.8 技術出資入股合同;
15.1.9 技術質押合同;
15.1.10 技術承包合同等。
15.2 一份技術合同并非如同法律界定的那樣清晰,常常有幾種類型的內容組合或者技術合同與其他類型合同相結合訂立在同一份合同中的情形。因此,律師除了把握不同類型合同的特殊性和簽署要點,還要靈活運用其他合同的基本條款確定合同內容,把握為履行技術合同而與第三人簽署的其他合同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對接和協調。
第16條 【特殊類型的技術合同】
16.1 特殊類型的技術合同,通常也被稱為""縱向合同"",是指以中央財政或省級財政投入為主的各類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所簽署的合同。
16.2 特征:
16.2.1 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帶有國家或者各部門的指導性研發方向和意志;
16.2.2 以財政投入為主,在約定的周期內完成的指定性研發任務;
16.2.3 實行申報、審批、合同編號、文本、經費管理和驗收方式的統一性。
16.3 縱向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6.3.1 基礎研究項目;
16.3.2 科技創新項目;
16.3.3 科技攻關項目;
16.3.4 基礎條件平臺建設項目;
16.3.5 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
16.3.6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等。
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和各省市科技主管部門以及各個行業科技部門,均有不同的科研開發計劃項目。
16.4 縱向合同(或稱為""計劃任務書"")一般由任務下達單位出具合同范本。縱向合同的基本條款:
16.4.1 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和項目密級;
16.4.2 合同甲方或計劃任務下達部門;
16.4.3 合同乙方或計劃任務承擔單位(人)和任務責任人;
16.4.4 參與研發的主要人員、專業領域、學術職位;
16.4.5 科技計劃類型、技術領域;
16.4.6 立項背景與意義;
16.4.7 主要任務、關鍵技術;
16.4.8 提交成果的方式;
16.4.9 驗收考核指標;
16.4.10 實施方案、技術路線與年度計劃進度;
16.4.11 預期效益分析;
16.4.12 經費預算、支出預算和用途;
16.4.13 承擔單位的保障條件與經費配套;
16.4.14 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的歸屬和管理;
16.4.15 涉密項目的科技保密義務;
16.4.16 爭議解決方法。
16.5縱向合同對于項目承擔者的專業資質、經濟狀況、專業人員配備等均有更為嚴格的要求。
16.6特別提示:
16.6.1 項目承擔者是通過任務下達單位的授權享有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權益。
16.6.2 項目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16.6.3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16.6.4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首先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才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第17條 【特殊條件的技術合同】
17.1 特殊條件的技術合同是指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或其他必須具備法定經營資質的技術合同。
17.2 律師辦理此類合同業務時,應當先期明確需要審批或許可的內容、辦理方、辦理程序、工作方法、辦理進度和補救措施等。
17.3 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但是會直接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解除條件以及過錯責任的承擔等關鍵性因素。
17.4 一旦當事人對辦理審批或者許可的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人民法院可以判令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
第18條 【技術合同在技術認定登記中的特別規定】
18.1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18.2 以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并予以認定登記。
18.3 已經上市藥品的給藥途徑、劑型進行改變,且工藝上有質的改變為內容所訂立的合同,可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
1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并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19條 【合同材料收集、整理和編檔】
19.1 從律師接受委托之日起,就要進行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編檔工作。
19.2 律師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的要求和本所業務歸檔的要求對相關業務材料統一順序編號進行收集、整理和編檔。
19.3 申請認定登記。國家給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的技術合同應當按照合同類型,進行合同名稱、合同編號審核,予以編檔。
19.4 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對技術合同的分類編檔。
參見相關規定,此處略。
19.5 縱向合同按照國家相關的科技計劃項目合同的統一編號進行分類編檔。
第二節 技術合同的制作和審查
第20條 【合法性要求】
20.1 合法性要求是制作和審查合同的首要要求。
20.2 合法性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20.2.1 合同目的是否合法;
20.2.2 交易標的是否合法;
20.2.3 雙方主體是否自愿交易;
20.2.4 雙方主體是否具有交易資質;
20.2.5 權責約定是否合法;
20.2.6 是否存在""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情形;
20.2.7 其他約定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第21條 【完整性要求】
21.1 起草或修改合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簽約目的和實現途徑,保證合同主要條款的全面、完整。
21.2 完整性的最低要求應當能夠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列明的主要條款。
21.3 本操作指引相關合同的各個章節中力求列明完整的條款內容,供律師參考適用。
第22條 【嚴謹性要求】
22.1 起草或者修改合同必須恪守使用法律語言的原則,避免使用容易產生歧義、異議、疑義的用詞用句。對于難以理解的技術性、專業性用詞用語,可以采用""術語解釋""的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確定其概念、內涵和在本合同中的特別含義。
22.2 對于合同交易的內容、權責要進行縝密的描述,綜合考慮時間、地點、方式、程序、權利義務等條款,設定不可預見的條款時要綜合考慮合同的預期目標、雙方的履約基礎、技術合同標的的特定性等因素。
第23條 【關聯性要求】
23.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四類技術合同的一般原則予以規定,這些規定適用于四類技術合同,是律師幫助當事人策劃、起草、簽署、履行合同或者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技術出資入股合同、技術出質合同,同樣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并參照相關規定適用這些基本原則。
2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合同簽署意向、簽約、履行和履行后的整個過程,體現在合同文本的每項具體條款中,而非僅僅是一個條款的約定。因此,律師在制作和審查合同時,要注意每一原則在合同文本中的體現。
23.3 律師要關注合同中各個條款之間的關聯性,尤其是合同條款采用選擇項時,每一條的選擇內容與其他各條的選擇內容應當對接,不能在履行中出現對兩個選擇項的再選擇,更不能使兩個選擇項之間產生沖突。
第24條 【權利義務對等性要求】
24.1 誠信、公平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具體到合同條款中,就是要求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
24.2 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結果,可能導致合同某些條款無效或者因顯失公平而被對方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25條 【責任與行為因果性要求】
25.1 違約金、損失賠償與侵權賠償在約定方式、適用法律、舉證責任以及責任后果、數額確定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對于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損失賠償、侵權賠償,應約定在同一份合同中,律師要著眼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履約能力、技術風險和可能出現的損害程度進行判斷。
25.2 違約金、損失賠償、侵權賠償,在合同中的約定不能脫離具體的行為而設定,要以能夠制止發生違約行為或者侵害行為為基礎,并以足以彌補損失為標準。
25.3 違約金的數額和/或計算方式在合同中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并且應當是具體明確地約定。損失賠償的數額是無法提前約定的,但是簽約各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計算方式。
25.4 違約金數額的約定要與違約行為的性質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相適應,違約金規定過高或過低,在產生糾紛時,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
第26條 【簽約主體】
26.1 除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外,技術合同的當事人有其特殊性,即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中的無民事主體資格的院系、研究室、課題組、工作室、創作室等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技術合同,但是要符合以下限制性條件:
26.1.1 法人單位事前授權或事后追認;
26.1.2 法人單位與該組織有合同約定,法人單位承認或者承諾該組織對外簽署技術合同的責任由法人單位承擔;
26.1.3 法人單位在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該組織有洽談、簽署和履行技術合同的權限;
26.1.4 法人單位實際參與了合同的洽談、簽約或者履行。
第27條 【無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
27.1 以課題組為例:
課題組是指科研單位下屬的為完成一定的科研項目、科研產品或者轉讓其完成的技術成果,而由相關科研人員和輔助人員組成的相對固定的集體。課題組是目前我國科技研發體制和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組織體系下,根據智力勞動的特點而設置的。
27.1.1 課題組完成的科研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
27.1.2 課題組在完成本單位計劃任務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承擔科研任務。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27.1.3 課題組完成的科研成果得到法人單位部分物質、技術支持的,與法人單位協商約定技術成果的歸屬及收益的分享。
第28條 【無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的特別規定】
28.1 無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簽署技術中介合同的,要求中介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領取營業執照。
28.2 無民事主體資格、超越經營范圍和無經營資質的技術合同,依然有效,只是在合同簽訂、履行、解除等違約過錯上予以區別責任。
28.3 除技術成果權利人外的自然人一般不得作為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
28.4 從事技術中介服務企業中經紀業務的人員,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證書等。
第29條 【締約過失】
29.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在技術合同談判和簽署過程中,這種行為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套取對方的技術秘密,或者了解對方的開發思路、技術要點,其結果往往是最終并未達成協議。
29.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對這種行為的確定要把握的是""重要""事實和""虛假""情況,""虛假""并不難以判斷,""重要""是指該事實直接影響到對方的簽約目的、履約風險、權利行使和目標利益的喪失。
第30條 【保密義務】
30.1 前合同義務,即在技術合同簽署前或簽署時,一方知悉另一方的技術秘密,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涉及技術秘密的合同談判之初首先就要以書面形式確定雙方的保密義務。
30.2 后合同義務,即在技術合同終止或解除后,雙方對合同內容、技術秘密仍負有保密義務。在合同約定的保密條款中,保密義務應當延及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兩年。
第31條 【重大誤解】
31.1 重大誤解與締約過失不同,發生重大誤解時可能雙方均無主觀惡意。
31.2 ""重大誤解""必須是導致合同簽約目的無法實現,或者嚴重損害一方權益或者致使權益喪失的情形。
31.3 一旦發生重大誤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
第32條 【合同變更】
32.1 根據技術合同對形式要求的特殊性,技術合同的變更同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2.2 在書面變更協議中,應當明確變更的條件、變更的協商方式、變更主要條款后違約責任條款的處理方式等。
第33條 【合同解除】
33.1 合同可以因當事人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予以解除。
33.2 附解除條件的技術合同是解除權人一方發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指合同中已經具備了解除條件的約定。
33.3 當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都無法實現時,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解除合同的判決。
第34條 【合同無效】
34.1 技術合同中出現知識產權濫用、限制競爭或者排除競爭條款約定的,可能會直接導致合同無效或者部分條款無效。
34.2 知識產權濫用、限制競爭或者排除競爭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34.2.1 包括排他性返授條件在內的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的行為;
34.2.2 阻止對許可效力提出質疑;
34.2.3 強制性一攬子許可;
34.2.4 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不合理限制等。
第35條 【包括排他性返授條件在內的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的行為】
35.1 限制簽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
35.2 簽約各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對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35.3 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第36條 【阻止對許可效力提出質疑】
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第37條 【強制性一攬子許可】
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第38條 【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不合理限制】
38.1 在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對技術接受方依據該技術生產的商品向第三方轉售時,固定或限定其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8.2 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38.3 不合理限制,包括除限制技術研發、限制實施和使用外,還包括限制技術來源、限購、限售以及對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對設備等的渠道及來源予以限制等。
第39條 【行政審批、行政備案和許可制度】
39.1 對于國家有特別規定的技術合同和特別管理的技術合同標的,要注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行政審批、行政備案和許可手續,需要辦理秘密技術密級的,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并按照國家、省、市或行業要求擬定合同條款,督促簽約各方按照要求簽署和履行合同。
39.2 需要辦理行政審批、行政備案和許可證的幾類合同:
39.2.1 涉及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科技、公眾利益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秘密技術所簽訂的開發、實施、使用合同;
39.2.2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
39.2.3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轉讓合同;
39.2.4 技術進出口合同。
第40條 【價款、報酬和使用費】
40.1 簽署技術合同的費用支付時,一般分為三種不同的表述方式:價款、報酬和使用費。
40.1.1 價款:以技術成果權屬轉移為主要特點。適用于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讓與合同。
40.1.2 報酬:以提供技術成果或者服務為主要特點。適用于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
40.1.3 使用費:不轉移技術成果權屬,僅以許可方式提供適時使用權利為主要特點。適用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實施許可合同。
第41條 【違約與侵權責任】
41.1 技術合同中所涉及的技術成果作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的重要對象,具有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和與其他有形財產不同的法律特征,以權利為基礎,以不同載體為表現,可以直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其權利不得為他人所侵害。因此,通常會出現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
41.2 受損害方請求侵害方的違約責任還是請求侵害方的侵權責任,是律師在簽約之初就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因此,技術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與侵權責任條款應當一并簽署。
41.3 違約責任條款與侵權責任條款應當根據以下情況考慮,達到能夠相互制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以及相互彌補損失的目的:
41.3.1 違約或者侵權可能性程度;
41.3.2 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41.3.3 合同繼續履行的可能性程度等。
第42條 【通知和協助義務】
42.1 在技術合同的履行中,因為技術發展和技術淘汰的速度越來越快,且可以替代技術合同標的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處于不斷產生和變化中,所以,簽約各方要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的相應的附隨義務。
42.2 對于下列情形,應當明確約定及時通知義務:
42.2.1 簽約的任何一方發現技術合同標的已經為他人公開或者被他人申請專利;
42.2.2 簽約的任何一方發現技術合同標的已經為新技術所替代,并可能影響到市場份額的;
42.2.3 簽約的任何一方發現技術合同標的出現嚴重瑕疵,可能影響到實現合同目的的;
42.2.4 簽約的任何一方發現為履行技術合同投資將大幅度超過預算的;
42.2.5 簽約的任何一方發現技術合同的簽約目的因技術或市場變化,繼續履行已經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的,等等。
第43條 【附件材料審查】
43.1 技術合同的附件材料用以說明合同條款、詳解技術內容、確定最初權利、指導履行進度和行為,因此要進行慎重審查,但是該種審查對于律師而言,沒有對材料真實性的絕對性要求。
43.2 附件材料包括以下幾類:
43.2.1 簽約各方的簽約資質和履約能力的證明材料,如:經營資質證書、許可證、專業證書等。
43.2.2 與技術或提供服務相關的材料,如:專利證書、專利權利要求書、專利說明書、培訓課件、技術說明書、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和數據、技術規范、原始設計或工藝圖紙、著作權登記證書以及目標程序及其文檔、試驗步驟和方法,以及內容過多不宜在主合同中列明的技術術語、技術性名詞解釋等。
43.2.3 簽約和履約中的材料,如:技術資料、設備、原材料、產品等的交接清單,保密協議,工作分工和人員安排表,工作進度表,項目收支報表,意向書,備忘錄,會議記錄等材料。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一節 技術開發合同概述
第44條 【技術開發合同】
44.1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44.2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轉化合同。
44.3 ""新""是指:
44.3.1 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
44.3.2 實質要件是應當具備一定的技術先進性或者技術創新性。
第45條 【未知性】
45.1 在合同簽訂時,作為合同標的的技術,屬于雙方當事人尚未掌握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
45.2 未知性并不受限于地域范圍,也不受限于現有技術的最高水平。凡是能夠提高效率、提升質量、降低成本、減低能耗的,均可以作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
45.3 未知性不排除已經初步掌握和了解相關的一些技術內容、信息和在公知技術基礎上的初定技術方案上研究開發。
45.4 對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材料、工藝進行改型、變化、調整以及僅是對現有技術成果的調試、測試、試制、分析、檢測、鑒定、評價的,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適用技術服務合同規定,屬于承攬合同的,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
第46條 【創造性和新穎性】
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并不需要絕對的創造性和新穎性,只要是當事人之間尚未掌握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即可。但是為了避免重復性開發和研發成本、研發人員等資源浪費,在簽署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調查、技術評估、風險預判和分析專利技術情報等工作。
第47條 【風險性】
47.1 因為是未知的技術,因此開發過程中因無法解決的技術難題或者被他人申請專利等原因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屬于技術開發合同中特有的風險點。
47.2 風險來源。
參見本指引第49條。
47.3 各自開發的技術秘密,只要不被披露,可以各自享有其權益,但是市場價值和競爭力會相應減弱。
第48條 【研發目標】
48.1 專利技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發明創造,可以被授予專利權。
48.1.1 專利技術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48.1.2 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48.1.2.1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48.1.2.2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48.1.2.3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48.1.3 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
48.1.3.1 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48.1.3.2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48.1.3.3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48.2 技術秘密。
參見本指引第97、98、99條。
48.3 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48.3.1 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48.3.2 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48.4 集成電路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48.4.1 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它是微電子技術的核心,是電子信息技術的基礎,廣泛應用于計算機、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電子產品,具備集成性,整體性及工藝嚴格性。
48.4.2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48.5 植物新品種。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第49條 【技術開發風險】
49.1 技術開發風險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共同承擔。
49.1.1 合同約定開發的技術標的為他人公開,包括他人將合同擬定的研發成果申請了專利、公開發表或者付諸實施使用。
49.1.2 技術本身的研發風險:無法預知、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全部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目的的技術開發風險。
49.2 屬于研究開發風險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49.2.1 研發項目與國際或者國內現有技術水平比較具有足夠的難度;
49.2.2 相對于同行業專家來說,研發項目的風險屬于合理的技術性失敗;
49.2.3 研究開發方主觀上并無懈怠過錯。
49.3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技術開發風險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或者合同不必繼續履行的:
49.3.1 當事人對該風險責任有約定的依約定;
49.3.2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合理分擔不意味著平均分擔,而是要根據以下情形綜合考慮分擔責任,力求對當事人雙方公平、合理:
(1)研發進度;
(2)各方履行情況;
(3)物質、技術投入和合同目的預期的可承受能力;
(4)風險產生的主客觀因素;
(5)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等。
第50條 【及時告知義務與防止損失擴大責任】
50.1 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發目標的不確定性,致使當事人雙方所面臨的未知風險系數增加,因此一旦發現可能或者即將出現技術風險時,及時告知義務是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義務。
50.2 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及時告知的同時,亦都負有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一旦造成損失擴大,則對擴大的損失部分不能按風險責任,而應當按照過錯責任的原則承擔責任。
第51條 【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51.1 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開發的技術成果(未申請專利前可以作為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
51.2 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開發的技術成果(未申請專利前可以作為技術秘密),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得到追認。
第52條 【與承攬合同的區別點】
52.1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條件和勞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52.2 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鐵路機車和/或車輛建造合同等。
52.3 承攬合同的履行不具備智力成果的技術先進性或創新性,但是可以進行類似委托的重復性勞動。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結果具有智力成果的特點,不可以重復進行。
第53條 【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區別】
53.1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成果的轉讓和許可所訂立的合同。
53.2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讓與合同、技術秘密實施許可合同。
53.3 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已有的、特定的、完整的、具備相應權利化的技術成果,技術轉讓合同簽署目的就是將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予以移轉或者許可使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屬于尚未確定的技術成果,是形成已有的、特定的、完整的、具備相應權利化的技術成果的研發過程。
第二節 委托開發合同
第54條 【委托開發合同】
54.1 委托開發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委托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54.2 當事人一方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或者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技術能力、技術人員進行和完成研發工作。
第55條 【研發成果的權利歸屬】
55.1 專利申請權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專利申請權的歸屬直接影響到專利權的歸屬。取得專利權的一方應當允許對方免費實施該專利技術,并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55.2 技術秘密權益
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第56條 【轉讓限制】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不得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57條 【合同的前置條款】
57.1 在合同主文前,應當有具體的合同簽署信息,包括簽約時間、簽約地點以及簽約各方當事人的名稱(包括全名和簡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授權代表、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址不符的,均應當列明。簽約一方是個人的,還應當有身份證號、常住地址以及所在單位名稱、所在單位的具體部門、技術職稱或者職務。
57.2 在合同主文前,還應當具有以下基本信息:
57.2.1 簽約各方的資質確認,簽約、履約能力的承諾:包括研究開發方的技術水平和開發能力、委托方現有的技術條件和接受能力等;
57.2.2 對合同性質的確認;
57.2.3 合同標的(技術)名稱的確認,以及基本要點闡述:包括擬研發技術與現有技術相比之下的先進性和改進的可能性、從其他渠道獲得替代技術的可能性等;
57.2.4 合同條款題述、合同名詞的釋明等。
第58條 【主要條款】
主要條款應當按照簽約各方的需求,酌定適用條款和具體內容,本指引僅為提示。
58.1 合同目的
依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目的是合同解除、違約責任承擔以及解決糾紛的基礎性條款。
合同目的的約定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58.1.1 合同的簽訂目的;
58.1.2 合同的預期目標;
58.1.3 合同的性質確認。
58.2 技術開發目標
58.2.1 技術成果實現目標;
58.2.2 技術成果保護形式。
58.3 合同標的的技術名稱
要能體現合同標的技術的所屬技術領域、技術性質、技術含量、基本特征和區別于現有技術的特征。
58.4 現有技術的基本狀況
現有技術的基本狀態,主要是指在簽署合同前,簽約各方所做的前期調查,包括專利授權情況、專利申請情況、現有的技術水平和與研發目標類同的技術分析等。
58.5 現有技術與目標技術的特征區別
現有技術與目標技術的特征區別,主要是指目標技術成果與現有技術的先進性和實質性的區別,是檢驗技術成果能否達到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的參考指標。
58.6 技術成果的功能、特性、特征、適用條件等
簽約各方確定技術成果的功能、特性、特征、適用條件等,屬于驗收標準的一部分,并通過簽署該條款可以充分考察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簽訂的目標和預期目標。
58.7 研究開發方的研發基礎以及研發人員的選定、退出和職責分工
58.7.1 此條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簽署,亦可以在簽署正式合同之前簽署,作為本合同附件;
58.7.2 包括物質基礎、研發能力和研發人員配置等,包括履行合同的研發負責人或者課題組成員名冊。
58.8 研究開發的方式、期限、條件、場地
58.8.1 研究開發方應當自行進行研究開發,但是涉及部分常規手段進行的測試、檢驗、監測等內容是否可以轉托第三方進行,轉托條件、轉托方式等;
58.8.2 研究開發方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技術成果是其主要職責之一,因此約定期限既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又要根據技術成果所屬的技術領域的更新換代程度綜合考慮,同時還要留出必要的購置設備、原材料、安排場地、測試、檢測等可能出現的延遲時間;
58.8.3 必須在特殊條件下進行的研究開發,一旦條件不符合或者不成就,可能導致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要特別注明;
58.8.4 一般由研究開發方自行解決場地問題,但是有些研究開發工作需要大型場地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場地,簽約各方就場地的條件、使用方式、租賃等應當明確約定。
58.9 預期技術指標、技術參數(數據)
技術成果驗收的最高標準,達不到預期技術指標、技術參數(數據)的技術成果不能驗收交付。
58.10 簽約各方現有的資料、數據的移交方式、時間和程序
一般情況下,簽約各方都會有些資料、數據的貯備,彼此交換可以增加各個方面的信息量,不必僅局限于技術方面。
58.11 研究開發計劃、工作流程、定期驗收辦法等的方案提出方、通過方式和提交時間這幾項,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據,可以作為合同附件,并需要簽約各方簽字確認。對于變更或者補充方案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協議或者補充協議。
58.12 報酬及支付方式、結算方式
58.12.1 報酬總額;
58.12.2 報酬的使用范圍、使用限制和審批程序;
58.12.3 支付方式:
(1)一次性總付、分期支付;
(2)附條件支付、附期限支付等。
58.12.4 結算方式:
(1)實行包干制;
(2)實行實報實銷制;
(3)實行實報實銷+提成補貼。
58.12.5 財務報賬或者查賬方式等。
58.13 其他費用的承擔方、費用支付方式和購置方式
為了避免研發報酬與實際支出的混淆,建議就以下部分費用單獨約定,便于發生糾紛時對報酬、實際損失的計算:
58.13.1 研發所需的儀器、設備、原材料等的購置費用、維修費用;
58.13.2 租賃費、輔助人員勞務費、資料查詢費、檢索費等費用;
58.13.3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品的返還約定。
58.14 后續費用不足的解決方案
一般情況下,合同報酬不會有大幅度的調整,往往只是在簽約各方決定變更技術目標后會有所變化。其他費用則可能因市場供需、研發進度等各種因素會產生變化。因此,簽約各方最好事先約定后續費用不足時的解決方案以及追加資金的限度。
58.15 技術成果交付形式、地點和程序
58.15.1 技術成果交付的載體形式以及配套的儀器、設備及其耗材等;
58.15.2 技術成果交付時,主要技術人員應當在場,并予以調試和演示,委托方應當指派有經驗的人員參與接受,并記錄交付情況和簽字確認是否實際交付,是否符合驗收標準、存在的問題、改進方案以及相應的配套的儀器、設備及其耗材的到位情況;
58.15.3 技術成果逾期交付的通知和后續交付約定。
58.16 驗收標準、驗收方式、驗收人員、驗收地點和驗收時間
58.16.1 驗收標準是研究開發方提交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重要指標,因此約定以完整、準確為目標,也可以參考約定行業標準、部頒標準、國家標準等;
58.16.2 擬定驗收書面證明文件;
58.16.3 驗收費用的負擔方式。
58.17 不符合驗收標準的補救措施
不符合驗收標準的補救措施,是指不涉及實質性研發內容出現不足或者瑕疵的補救。一旦研究開發方交付的技術成果不符合驗收標準時,簽約各方可以約定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58.17.1 研究開發方提供臨時的替代產品;
58.17.2 給予合理期限,允許研究開發方再予以調整、測試或者更換零部件等。
另外,有些技術成果的問題和瑕疵并非在驗收時能夠發現,交付成果后約定相應的設備運營期限、試產期限是必要的。
58.18 技術成果接受方式、地點和時間
與第58.16款規定的內容相協調即可。
58.19 技術資料交接內容、程序、地點和時間
技術資料可以與技術成果同時交接,也可以分開進行交接。無論是同時交接還是分開交接,均要有簽約各方的指定代表在場共同進行,并對交接事項、結果予以確認簽字。
58.20 技術成果權益保護方式
權益保護方式是指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以專利方式保護還是以技術秘密方式自我保護。
58.20.1 權益保護方式的確定,是下列第58.22-58.26款的約定基礎。
58.20.2 權益保護方式是第58.21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法律認定的基礎。
基于技術開發合同的特性,自簽約談判之始,即使簽約各方意向以專利形式保護,都應當首先以技術秘密的保護方式進行全面保護。
確定以技術秘密為保護方式的,下列第58.22-58.25款可以不再約定。
58.21 技術成果權益歸屬和權益分享
58.21.1 權益歸屬包括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技術成果轉讓、實施、許可或者使用的利益分配。
58.21.2 權利歸屬:
(1)簽約各方約定專利申請權歸屬;
參見本指引第55條。
(2)簽約各方約定技術秘密成果歸屬:
①共同享有;
②歸屬簽約一方所有,另一方有免費實施使用的權利;
③簽約一方轉讓技術秘密成果的條件。
58.21.3 利益分配:
(1)簽約各方享有各自實施使用的利益;
(2)簽約各方等額共享各方實施使用的利益;
(3)簽約各方在對方實施使用的利益中分成;
(4)簽約一方轉讓技術秘密成果的利益分配方式。
58.22 申請專利的條件
本條不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申請專利的條件,而是指合同標的開發成功或者階段性成功是否申請專利的約定,還包括依靠技術秘密保護,轉而申請專利的條件。
58.23 專利申請權歸屬
參見本指引第55條。
58.24 專利申請權轉讓的條件和優先權
參見本指引第80條。
58.25 專利申請未獲得批準之前的實施
參見本指引第85條。
58.26 使用利用他人知識產權的權利狀況和費用承擔方式
在研發中可能涉及他人的專利技術、著作權或者其他權利,對于這些權利的費用支付以及使用和利用不當所形成的責任處理方式。
58.27 附屬合同目的的知識產權歸屬及處理方式
研發中形成的附屬或者延伸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合同目的技術成果的部分,是一并交付,還是設立獨立的權益。
58.28 技術開發的風險與風險承擔
58.28.1 擬定的技術開發風險的情形、類型和發生階段;
58.28.2 技術開發風險一旦出現,針對不同情形、類型和發生階段的補救措施;
58.28.3 無法補救時,約定開發風險的后續措施和責任承擔方式。
58.29 技術風險責任的鑒定
雙方約定技術鑒定方式和技術鑒定機構,當出現技術風險爭議時,可以請第三方作出評斷。
58.30 及時告知義務
58.30.1 對出現研發風險或者預見到研發工作可能失敗的判斷標準,以及開發方通知另一方的條件、時間,避免損失擴大的基本要求;
58.30.2 風險通知對方后的處理方式;
58.30.3 對不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責任承擔。
58.31 后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權益分享
參見本指引第58.21款。
58.32 保密內容、有效期限、地域和知悉人員范圍
58.32.1 從研發開始,對于研發的內容設定保密范圍和人員知悉范圍以及資料、文件的保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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