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2025-07-04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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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9年3月10日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
海南省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1999年3月10日 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使我省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擔起應負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全省改革、發 展、穩定的大局,根據《規定》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服從服務于全黨工作的大局;
(二)從嚴治黨,從嚴治政;
(三)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四)立足教育,著眼防范;
(五)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
(六)接受監督,獎懲分明。
第三條 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的責任,對領導班集體的黨風廉政建設以及班子成員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單位正職領導干部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的正職同時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及時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結合實際制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下達工作任務,明確責任要求,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履行監督職責,對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四)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省、市(縣)黨政和紀委領導班子成員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時間接待群眾來訪并親自處理解決“老大難”問題;
(五)經常聽取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支持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其有效地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六)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宣傳鄧小平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黨風廉政法規;
(七)嚴格按照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干部人事工作的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反對和糾正組織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風;
(八)結合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各項業務工作,積極探索通過深化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途徑,提出具體的措施和對策;
(九)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紀檢監察機構和配備得力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或紀檢組織、監察處)在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的下,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委(黨組)、政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督促檢查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對責任范圍內黨員、干部、工作人員進行管理教育,領導和參與責任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檢查和考核,對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解決。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二)認真辦理上級黨委、紀委批轉的信訪件,對分管范圍內紀檢監察部門自查的重大案件要及時督辦,并給予支持和指導;
(三)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員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防止發生不廉潔和違紀問題;
(四)帶頭參加領導班子和黨支部民主生活會,認真檢查自身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廉潔從政情況,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糾正存在問題。
第七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要實行目標管理,根據責任內容確定具體考核標準,便于檢查考核。黨委(黨組)負責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每年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管理標準至少進行一次考核。
考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經濟工作目標考核、民主評議干部等工作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
第八條 建立和完善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通報和報告制度。黨委(黨組)每年都要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并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寫出專題報告。領導干部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要列為年終述職報告的內容。
第九條 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管理制度。各級紀委(或紀檢組)都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對本級負責的紀檢監察對象建立廉政檔案,除記載廉政情況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也要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作為單位和個人評選先進與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一個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不認真執行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項規定的,由上級機關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的處理。不認真執行第四條第(一)、第(二)、第(三)、第(七)
項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的處理;問題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不認真執行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第(四)項規定的,由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不認真執行第六條第(二)、第(三)項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選先進資格的處理;問題嚴重的,責令辭去職務或者免去職務。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免職、責令辭去職務等組織處理,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甚至支持、縱容的;對上級領導機構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違法違紀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責令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決策程序和決策規定,在重大項目建設或重大項目引進、設備購置等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四)違反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重用有明顯違紀違法行為的人,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統計、金融、稅務、審計等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 分。
(六)授意、指使、縱容他人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舉報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七)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
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八)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出現嚴重問題或錯誤,受到批評,仍拒不糾正處理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九)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出現其他嚴重違紀問題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需要作出組織處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意見,由其主管機關、任免機關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海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海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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