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欠銀行貸款被起訴了也進了欠信名單我可以當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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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要看你有沒有簽字。給你舉個例子吧李某、王某是夫妻關系。2016年1月1日,李某向原告張某借款4萬元,借條載明:“今借到張某現金肆萬元整,于2016年農歷4月20日歸還。借款人李某。”同時,王某在借條左下角注明:“證明人王某”。后因借款到期未還,原告訴請兩被告共同歸還4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利息。李某未作答辯。王某辯稱,4萬元借款屬實,但自己只是證明人而非借款人,請求免責。庭審爭論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夫妻一方以證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據上簽字確認,該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一種意見認為,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夫妻逃廢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即便無配偶簽字,只要配偶不能舉證證明存在除外情形的,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本案有配偶簽字,舉重以明輕,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債共簽。第二種意見認為,基于家事互為代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債務糾紛解釋》規定,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案涉4萬元借款,不僅金額不大,未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夫妻另一方知道卻未作反對,因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妥。第三種意見認為, 無證據證明夫妻一方在配偶立據的負債憑證上簽字即表明其有共同負債或債務加人的意思表示,反而因已亮明身份是證明人,可以認定系爭借款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本案中,不僅表意人王某明確排斥曾有共同負債的意思表示,而且作為意思外化載體的借條顯著表明王某的身份有別于李某,系證明人而非借款人,故尚無確切證據證明王某有加入借貸關系并自愿接受該關系約束的意思表示。進而從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來看,當債務主體真偽不明時,作為債權人的原告必須對其主張王某為共同借款人的基礎法律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對于被告王某的簽字行為,似有兩種解讀。“一是為防止王某本人將來以不知情或不同意為由拒絕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特意要求王某簽字確認;二是確實只是為防止被告李某賴賬,原告特意要求李某的配偶王某簽字見證借款事實,筑牢締約的不可否認性”。兩種可能都有,但哪一個“特意”才更接近當事人締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從中立角度觀察,不免產生如下疑惑:既然原告追求王某簽字即擔責的后果,為何又接受王某僅以證明人的身份簽字?是心存僥幸還是甘冒風險?或者說王某既然愿意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為何又不直接以借款人的面貌示人,偏要猶抱琵琶半遮面?同一份借條中,既有借款人署名又有證明人署名,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抑或第三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應當知道兩者之間的區別,何況署證明人而不署借款人的這種選擇性行為本身即說明原、被告對兩者之間的區別是明知的。所以說,案涉證明人的簽字本沒有歧義,之所以再生爭議,是因為兩人的嗣后立場不同,各自都在爭取對己有利的解釋,故為公平起見,避免出現以解釋之名行法官代為實施法律行為之實,只能先按照當事人選用的詞句,運用文義解釋法,認定王某已就自己的抗辯理由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證明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證明責任當由請求權的發起者亦即主張借貸關系存在的原告承擔,原告負有消除語境歧義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不管是解釋,還是規定,適用的前提均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而配偶不知情或沒有證據證明配偶知情,也正是由于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才有必要進行利益權衡,并根據衡平結果決定采用債權人主義還是配偶主義。律師說法本案律師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對外舉債,配偶以證明人的身份在負債憑證上簽字確認,但否認屬于夫要共同債務,而債權人又無證據證明其為共同債務人的,不宜確定為共債共簽,而應當根據合同相對性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原問題:《我老公欠銀行的錢已逾期4個月銀行已起訴還要拉進黑名單,說我也被告了,我現在該怎么辦,我也無力償還》回復于 2022-06-24 07: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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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欠銀行貸款一萬元,七年沒催過,五年前我父親去世了,而且這個一萬元貸款我也不知道到,最近法院上門讓當保人簽字拍照,該咋辦
父親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兒子是否需要履行償還義務,大體分兩種情況: 1、父親欠銀行貸款,兒子不承擔還款義務。“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兒子無需為父親承擔還款義務。 2、如果是因為父親去世,兒子繼承有財產的,應當在財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你好律師,我欠別人16000被起訴
你好,你想咨詢什么問題?可以購買我的圖文或者電話咨詢進一步溝通。別人欠我錢!把我拉黑名單了
他這是明顯不想還你錢 ,就算 你用別的手機 打通了他,你覺得他會跟你說話嗎,說也是搪塞幾句而已 ,之后再打也會不同的 ,唯一的辦法就是找到他本人 ,或者找到他的朋友親人,當面找他還錢 原問題:《欠我錢的人把我的手機設置黑名單了怎么辦》有人欠我父親一筆款,父親已經去世,我可以起訴他嗎
父親欠債死了,兒子是否有還債的義務,這要看兒子是否從死去的父親那里繼承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欠捷信的欠逾期了 說要起訴我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銀行或者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貸的錢不還會有什么后果:1、如果貸款機構或銀行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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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