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份相親認識了一個,到今年5月份拿了結婚證。6月份給了彩禮10萬,她買了車,2萬辦酒席錢,酒席沒辦成,2萬買了一個手鐲和鉆戒在她手上,有3千充在了她的公積金賬戶上,過年給了5千紅包。同房4次都不怎么理想,早泄,現在她以此為由離婚,請問我最多可以追回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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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初老家介紹了一個相親對象,相處到今年5月22號拿了結婚證。后面給了彩禮10萬+辦酒席2萬,還買了手鐲和鉆戒共2萬(她現在還戴在手上),現在以我有男性問題(早泄)為由,提出離婚。在拿結婚證之前,我完全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不存在欺騙,這些錢都是在拿結婚證之后給她的,請問我可以追回這些錢嗎?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來看我們極有可能是構成刑事犯罪的。是否能夠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目前最大的問題是事故責任的認定結果。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交警認定的責任確實存在問題。如果申請復議而最終仍然維持了,目前確實沒有好辦法可以改變這個認定結果。建我和我女朋友買了一個車給她的是現金她現在不認這個錢
如果大家分手了,就是想誰也不欠誰的,你光給她買的手機,如果現在分手了,真的不好意思,就這樣收下,說明這個女孩還是三觀挺正的,如果你一直不收下這筆錢,他也總覺得是虧欠你,因為彼此不想虧欠,都想做一個了斷,被送出去的手機,他也沒辦法,還給你,只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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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