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有關問題處理的原則意見
2025-07-04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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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有關問題處理的原則意見(1997年9月18日)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有關問題處理的原則意見
(1997年9月18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精神,依法整頓土地管理秩序,規范非農業建設用地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對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中查出的1991年以來發生的問題的處理提出如下原則意見:
一、對清查出的問題的處理,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嚴肅法紀、實事求是,有利于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進行。通過清查處理,妥善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規范非農業建設用地和管理行為;依法查處一批土地違法案件,樹立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威;總結經驗教訓,增強人們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保護耕地的意識。
二、清查處理工作必須嚴格按照中發〔1997〕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查處各類土地違法案件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遵守法定程序。結合修訂后的新《刑法》的實施,嚴厲打擊嚴重土地違法犯罪行為。
三、清查出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改變用途、土地閑置、浪費土地等問題,都要依法妥善處理。各類開發區、工商業小區,房地產開發和城鎮郊區、主要交通干道沿線以及鄉(鎮)村建設用地發生的問題,嚴重違法、情節惡劣、影響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壞,土地資產大量流失的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查處。
四、對于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超過批準面積非法占用土地的,無權或越權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者雖已使用但嚴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鎮建設規劃,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或者屬于國家嚴禁占用耕地的項目非法占用耕地的,要嚴格依法處罰,該罰款的罰款,地面建筑物或構筑物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土地使用權該收回的收回、該退還的退還。
五、對于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超過批準面積非法占用土地的,無權或越權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占用的土地已經使用,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鎮建設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可給予經濟處罰后,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六、對于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不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的;或者未達到法律、法規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轉讓條件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要區別情況,依法完善用地手續和土地使用合同,調整或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或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使用土地,造成土地閑置的,閑置滿1年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閑置滿2年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建設遲延的外,可以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責令限期恢復土地原貌,依法收回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責令限期交還土地,恢復土地原貌,并可處以罰款。
七、對閑置土地的處理,要以消化利用為主。對土地閑置雖不滿2年,但項目、資金不落實,短期內難以開發建設的,可調整給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項目使用。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可采取易地置換的辦法調整使用其他土地。閑置土地屬于耕地的,必須限期恢復耕種;對雖已填土平整,但仍可恢復耕種條件的,要組織復耕。
八、地方人民政府超越法定批準權限或者化整為零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要責令其自行撤銷原批準文件;拒不撤銷的,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其非法批準用地的行為予以公告,宣布其批準用地的文件無效,并責令注銷原土地使用證。
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即非法定審批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和已簽訂的用地合同無效。
地方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擅自下放土地審批權的,在下放土地審批權期間,被授權的人民政府(包括各類開發區)違法審批土地的批準文件一律無效。
經處理后,對具備用地條件,準予繼續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九、行政處罰要體現嚴懲少數嚴重違法者,教育大多數干部、群眾的精神。對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給國家或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在經濟上依法處罰,在行政上嚴肅處理。對于面廣、量大、涉及千家萬戶且情節輕微的違法用地,應本著教育從嚴、處罰從寬的原則妥善處理,防止激化矛盾。對于列入國家計劃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項目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國有困難企業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理,應重在依法規范,完善用地手續。
十、根據違法行為人對土地清查和土地執法的態度,區別對待,對土地違法行為作出不同處理。凡能主動申報、認錯態度好、積極配合清查處理的,可依法從寬處理。凡違法行為后果嚴重、態度不端正、群眾反映強烈的,在中發〔1997〕11號文件下發后繼續頂風違法的,要依法從嚴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向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c28572--010214z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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