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九五”期間科技立法規劃
2025-07-04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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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委“九五”期間科技立法規劃(1996年7月3日)我國科技事業的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不僅需要正確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做指導,需要有嚴密科學的組織管理和良好的外部環境做保證
國家科委“九五”期間科技立法規劃
(1996年7月3日)
我國科技事業的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不僅需要正確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做指導,需要有嚴密科學的組織管理和良好的外部環境做保證,同時也需要社會主義法制強有力的保障。自1985年科技體制改革以來,由我委負責的科技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起草并由立法機關頒布了《技術合同法》、《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及20多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規范科技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科技進步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科技法制建設跨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由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是我國跨世紀發展的行動綱領,提出了全黨和全國人民今后15年的奮斗目標、主要任務和一系列重要方針、政策和措施。其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指導今后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一條??十分重要的方針。貫徹實施《科技進步法》,依法推動和保障“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結合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全面規劃1996年至2000年科技立法工作,以提高科技立法的系統性和科學性,明確工作目標,有計劃、有步驟、有分工地予以實施,以使我國的科技法制建設工作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今后一個時期的科技立法工作,應以《科技進步法》為依據,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指導思想,結合。‘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有重點、分步驟地選擇當前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事業發展中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予以法律規范,保障科技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并為科技事業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九五”科技立法工作的總體目標:
一是規范科研機構、科技工作者等科技活動主體的立法工作;二是規范科技投入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三是關于促進科技進步和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立法工作;四是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具體安排
(一)法律部分
1.《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法》。此立法項目列入了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起草,國家科委等有關部門配合,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科學技術基金法》。根據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代表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由國家科委牽頭,會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等有關單位共同起草。目前,國家科委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已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研究小組和工作小組,抓緊法律草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力爭在1997年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科學技術基金制是保障科技投入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科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科技經費制度的改革方向,分別是基金制、招標制和合同制。目前,僅在合同制方面制定了《技術合同法》。經過十余年的實踐和探索,我國的科學技術基金制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各種各類科技基金不斷設立,并初步形成了“科學民主、公開競爭、促進創新”的機制。《科學技術基金法》將明確科學技術基金的來源和種類、基金管理組織的設立和運作、基金管理和使用等具體內容,使我國的科技基金制有法可依,并進一步促進其發展。
3.《原子能法》。此項立法自1990年以來,已多次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法制局及國家科委的立法規劃,但由于立法中涉及某些重大問題,如國家原子能管理體制問題,使該項立法一直未能出臺。
1995年5月,國家科委對此法律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上報國務院審議。目前,政策體改司和核安全局正配合國務院法制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修改,爭取1996年至1997年間審議通過。
4.《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該法將明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方向及國家扶植其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體系,通過立法保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這一立法項目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國家科委配合,具體工作由國家科委火炬辦負責,爭取1998年報請有關立法機關審議。
5.《科學技術普及法》,該法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見》精神,以法律形式明確科普工作的作用以及政府和全社會在推動科普工作方面的職責及主要措施。該法起草工作由國家科委牽頭,具體工作由社會發展司負責,政策體改司配合,爭取1996年啟動,進行調研,并爭取1988年報請有關立法機關審議。
6.《科研院所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包括國有科研院所、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民營科技機構等),是促進科技進步的重要力量。國家科委政策體改司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自1988年以來曾就此立法組織過多次研究。目前,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我國科研院所正按照“穩住一頭,放開一片”的原則進行人才分流和結構調整。這項重大改革措施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鞏固和規范,將通過深化改革、調整結構形成的科研新體制上升為法律。該法將明確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的基本任務、結構布局以及相應的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機制,規定各類機構設置、變更和終止的一般原則,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責任,規范其內部管理體制,健全各項制度,為其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此項立法工作由國家科委綜合計劃司、政策體改司和條件財務司共同負責,爭取1999年前報請有關立法機構審議。
(二)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部分
1.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由政策體改司和綜合計劃司負責,爭取1997年出臺。
2.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由綜合計劃司負責,政策體改司配合,爭取1997年完成。
3.科技計劃項目招標辦法。由綜合計劃司負責,爭取1996年出臺。
4.中外合資研究開發機構、中外合作研究開發機構條例。由政策體改司、國際合作司和綜合計劃司負責研究起草。
5.科技人員流動中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由政策體改司負責研究起草。
6.民間科技獎勵管理辦法。由獎勵辦負責研究起草。
7.科研道德的法制管理問題。由政策體改司和科技成果司負責研究。
8.技術市場條例。由國家科委技術市場辦負責研究起草,政策體改司配合,爭取1998年完成。
9.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條例。由科技成果司負責研究。
10.科技成果查新辦法。由政策體改司、信息司和成果司負責,爭取1997年前完成。
11.科技評估管理辦法。由政策體改司會同綜合計劃司、條財司和成果司起草,爭取1997年完成。
12.有關工業(企業)科技進步方面的立法項目。由工業司負責研究起草。
13.有關農村(農業)科技進步方面的立法項目。由農村司負責研究起草。
三、工作原則各單位領導應當高度重視科技立法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在落實本規劃時,應當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對當前工作中亟待立法明確的項目,應提到首要位置,集中力量優先完成;二是要考慮立法的可操作性;三是要注意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四是做好委內委外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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