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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局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責任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國家環境保護局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實施細則(試行)(1987年10月6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促進
國家環境保護局工程技術人員
職務聘任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1987年10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關于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以及國家經委制訂的《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結合環境保護部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職務(簡稱技術職務)是為從事環境保護科研、環境監測、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環境保護技術情報、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服務、環境保護科研管理及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設置的技術職務。其名稱采用國家關于工程技術職務系列規定的定名。即:
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高級工程師為高級工程技術職務:工程師為中級工程技術職務;助理工程師、技術員為初級工程技術職務。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機關及各直屬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職務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的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務知識與技術水平。并應具備相應的理工學科的學歷和從事技術或技術管理工作的資歷。第二章 職務設置和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各級技術職務的數額和結構比例,要在批準的編制定員的基礎上,根據本單位的性質、專業領域范圍、發展規模、技術工作任務、現有人員和人才資源等情況提出,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確定。局直屬單位技術職務的數額和結構比例報局審批確定。對于見習期滿考核合格的大中專畢業生,在確定初級職務時,可不受職務結構比例限制。
第五條 各級技術職務崗位職責,由各單位按國家和本細則任職條件中關于基本職責的原規則定,根據科研、監測、技術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崗位自行制訂。并建立技術責任制或崗位責任制。職責范圍應該包括:工作范圍、任務、權限、完成任務的要求和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等。職責應符合實際,明確具體,便于執行和檢查。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六條 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積極工作,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七條 擔任技術員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專科、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二、科研、監測、設計崗位應具備條件
1、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科研或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技術情報、開發、咨詢崗位應具備條件
1、初步掌握科技管理專業或工程技術一門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初步掌握科技情報工作方法和業務技術,或技術開發、技術咨詢等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
2、在高、中級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技術情報收集、加工、供應等工作任務。或技術開發、技術咨詢輔助性工作任務。
四、科研、技術管理崗位應具備條件
1、初步掌握環境保護科研、技術管理工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了解科技管理工作的任務、方法,了解黨和國家有關科學技術政策及有關規定。
2、具有初步的組織工作能力,能按要求了解分管項目的工作進程,及時反映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做好日常管理事務工作,完成一般具體科技管理工作。
第八條 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二年以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
二、科研、監測、設計崗位應具備條件
1、能夠運用環保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了解本專業科研、監測工作的基本環節,初步掌握環境科學基本研究方法和監測、實驗技術。
2、在高、中級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承擔并按要求完成環境科學課題、監測項目或技術工作中的具體工作,并能對結果進行分析、處理,寫出報告。
三、技術情報、開發、咨詢崗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科技管理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或具有工程技術一門專業基礎理論知識,了解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技術規定,基本掌握技術情報、技術開發、環境質量評價或技術咨詢的業務技術和工作方法。
2、在高、中級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一般的技術情報、技術開發、技術咨詢等工作任務。
3、能閱讀所從事專業的一門外文資料。
四、科研、技術管理崗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環境科研、技術管理工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基本掌握科研、技術管理方法,懂得黨和國家的有關科學技術政策及有關規定。
2、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在高、中級技術人員的指導下能按要求完成分管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檢查了解分管項目的工作進程,及時反映計劃執行情況,能處理并解決環境科研、技術管理中的一般性問題。
第九條 擔任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二年左右;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四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二、科研、監測、設計崗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比較系統的環境科學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或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門學科必需的實驗技術,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獨立主持和承擔環境科研課題、監測項目、環境工程設計任務及解決本專業范圍內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3、有一定從事環境科學研究,環境監測技術和環境工程設計等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吸收和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在提高科研、監測、工程設計水平方面、或取得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方面、或培養初級技術人員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并取得明顯成績。
4、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能較熟練地閱讀一種外文專業資料。
三、技術情報、開發、咨詢崗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比較系統的科技管理、科技情報管理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或具有工程技術一門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掌握從事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掌握環境科學技術情報、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工作的業務技術和方法。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獨立主持或承擔環境科技情報、環境工程咨詢、環境技術開發任務的能力,并具備解決從事工作領域中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3、有一定的從事科技情報、技術開發或技術服務工作實踐經驗,在為環境科研、監測、技術管理、技術決策提供技術情報、或開發新技術推廣應用科研成果、促進技術進步使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或培養初級技術人員方面取得明顯成績。或在上述工作之一中起主導作用。
4、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5、能夠熟練地閱讀翻譯有關專業的一門外文資料。
四、科研、技術管理崗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分管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環境科研、技術管理的方法,熟悉國內外環境科研、技術管理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2、具有獨立組織環境科研、技術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參與制定或審查分管領域科技工作年度計劃和組織科技項目的實施。具有解決本專業較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環境科研、技術管理經驗和政策水平,在工作中取得有實用價值的環境科技成果和較明顯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或在培養人才方面取得明顯成績。
4、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5、能閱讀本專業一門外文資料。
第十條 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五年以上。
二、科研、監測、設計崗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系統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獨立選定并承擔重要的環境科研課題或有主持和組織重大環境監測、環境工程設計項目的能力,能夠解決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3、具有豐富的環境科學研究、環境監測技術或環境工程設計工作經驗,取得過較高實用價值或顯著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的科研、監測、設計成果,或發表過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技術著作、論文,或在培養人才方面有顯著成績,并在上述成就之一中擔任主要負責人或起關鍵性作用。
4、能夠指導和培養工程師、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能夠熟練閱讀本專業一門外文資料。
三、技術情報、開發咨詢崗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系統廣博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現代環境科研、技術管理動向和本學科國內外動態和發展趨勢。
2、具有獨立選定、組織或承擔重要環境科技情報、環境工程咨詢、環境技術開發項目或任務的能力,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及時提供水平較高的技術情報、學術論著,或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服務,使新技術、新的科研技術成果迅速推廣應用。
3、具有豐富的技術情報、開發、咨詢工作的實踐經驗,在環境科學、技術情報工作中發表過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或技術情報工作提供的信息在環境科研、監測、工程設計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具有實用價值和顯著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的成果,或在吸收、采用、推廣國內外新技術及環境工作項目,環境綜合整治重大決策中取得顯著成就,或在上述工作之一中起關鍵作用。
4、能夠指導或培養工程師、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能熟練地掌握一門以上外語。
四、科研、技術管理崗位應具備條件
1、具有系統廣博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現代環境科研、技術管理的方法,熟悉國內外環境管理科學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黨和國家的科技政策。
2、具有組織、指導、協調、管理重大的或復雜的環境科技項目實施并解決科技管理中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能主持或負責制訂或審定行業或分管領域,或本單位的科技發展規劃,或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技術規定。具有較高的組織能力,予測能力和科技評判能力。
3、具有豐富的環境科技管理工作經驗和較高的政策水平。在推行現代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科技項目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對環境管理技術理論和方法提出過重要見解和發表過較高水平的科技管理研究報告、調查報告或論文。或在制訂重要環境科技計劃規劃,審定環境工程項目,提出重大環境政策、方針及環境技術政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4、能夠指導中、初級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
5、能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一門外文資料。
(采用科研職務名稱的執行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標準)
第十一條 為了保證環境保護工程技術隊伍的素質,對不具備任職條件規定學歷的工程技術人員一般應經過國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學歷,方能擔任技術職務。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但須經評審委員會確認符合相應職務任職基本條件,按規定的手續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應職務的條件是:
一、技術員
高中畢業,在環保工程技術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經中專水平本專業的專業基礎和專業課四門以上的考試(含其他中專水平的考試)合格者。
二、助理工程師
高中畢業,在環保工程技術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經中專水平本專業基礎和專業課四門以上考試(含其它中專水平的考試)合格者。
三、工程師
六十年代前期理工學科中專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工作十五年以上,經評審委員會考核主要專業知識達到本專業大學專科水平者;或獲得國家三、四等獎,省(區、市)或部(委)二、三等獎的主要貢獻者;或有突出的發明創造,提出了專業技術的重大建議,并在實踐中獲得實效者。
四、高級工程師
五十年代理工學科大學專科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工作二十年以上者;或五十年代前期理工學科中專畢業的主要技術骨干,在工程技術崗位上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成績顯著,經評審委員會考核主要專業知識水平達到本專業大學專科水平者;或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金質獎、銀質獎,省(區、市)或部(委)級科技成果一等獎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二條 為提高環境科研、監測及科技管理水平,適應日益廣泛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協作的需要,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員參加中、高級技術職務評審,應進行相應的外語考試或考查。其考核辦法及免試條件由相應的評審委員會和各單位制訂,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進行。局直屬單位的外語考核辦法需報局核批。第四章 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三條 聘任和任命技術職務必須進行任職資格評審,任職資格評審由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負責進行。提請評審委員會評審,名單由工程技術人員申請自薦或由單位行政領導、同行專家在工程技術人員中提名推薦。單位和個人必須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表或專業技術職務履行職責考核表;
二、代表本人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論文著作、工作總結或專題報告、反映本人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成果的其它有關材料及證明材料;
三、個人對應聘后工作的設想;
四、所在單位或有關專家的推薦意見。
國家環境保護局機關或直屬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申報晉升高級技術職務,其提交材料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局專業技術人員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送審必備材料的規定(試行)》。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由七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由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而且擔任較高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國家環境保護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局直屬單位高級技術職務的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任職條件和職責要求,認真審核擬聘(任)職務人員的全部材料,盡量進行質量化考核。全面科學地評價被推薦的工程技術人員,正確地提出考核評語和評審結論。如發現申報人員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成果,騙取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其任職資格。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在同級行政的領導下,以民主的程序進行工作,在評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采用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須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確認有效。各級評審委員會須制定工作守則,明確其職責、任務及相應的紀律,評審委員和參加評審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相應的守則。
對違反政策規定,泄露內部討論情況的評審委員,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不能按任職條件的要求保證評審質量的評審委員會,上級主管機關有權暫停評審權限。
第十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高、中、初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委員可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提名或由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醞釀推薦,經單位領導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組建,進行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第五章 聘任與任命
第十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技術職務一般實行聘任制。或暫時實行任命制,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實行聘任制的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要鑒定聘約,明確規定雙方必須履行的職責、權力、義務、工資、待遇、任期、連聘、辭聘等事宜,聘約由各單位自行設計。各級環境管理部門的技術職務實行任命制,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任命手續。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職務由單位行政領導按主管部門批準的限額在經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技術人員中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人員應聘,由各單位發給聘書。每一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在任職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單位行政領導要根據任務需要和技術人員任職期間的實績,提出連聘(連任)或解聘(免職)的意見,并通知本人。技術職務聘任期滿,連聘連任者可不再進行任職資格評審。
在任期內,如任職者拒絕完成規定職責或由于各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或出現重大責任事故,或違反國家法令,行政領導可以根據聘約中關于解聘的條款,按任職權限對其解聘(免職)。
在任期內,任職者要求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辭聘書并按任職權限審批,經主管部門同意調離原崗位后其職務自行免除。
在任職期間,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經單位行政領導推薦,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條件者可提前晉升。提前晉升人員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后,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技術人員的考核制度,對各級技術人員任職期間的業務技術水平、工作成績、履行職責的能力等,由人事干部部門按管理權限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考核結果應存入科技、業務考績檔案,作為工程技術人員連聘連任、晉升、調薪、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后,對暫時未被聘任的技術人員,原單位要區別情況,妥善安排。可鼓勵他們到更需要、更能發揮作用的單位去應聘或任職,原單位要積極幫助聯系,提供應聘方便。待聘人員在尚未應聘到其他單位以前,應做好原單位所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第二十二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時,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干部離休、退休的規定。在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中,達到規定離休、退休年齡的技術人員,凡符合技術職務職務聘任條件的,可在確定相應技術職務的同時,辦理離、退休手續,其職數不占用下達的相應檔次的限額指標。
為發揮離休、退休的工程技術人員的專長,如因工作需要,可重新聘用擔任編制外的咨詢或顧問性的職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技術人員在擔任技術職務的任職期限內,按照有關的工資規定,領取相應的技術職務工資。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科技干部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黨政領導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門,要認真掌握政策,注意維護聘任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工程技術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國家環保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各單位應根據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環保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在國家環保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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