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格控制臨時因公出國訪問的規定
2025-07-0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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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格控制臨時因公出國訪問的規定(銀發[1989]334號1989年11月22日)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分行,行屬各院校:根據中共中央辦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格控制臨時因公出國訪問的規定
(銀發[1989]334號 1989年11月22日)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分行,行屬各院校: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廳字[1989]35號文《關于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進一步控制臨時因公出國的規定的通知》要求,現就人民銀行系統關于嚴格控制臨時因公出國問題(包括赴港澳地區)做出如下規定:
一、總行領導出訪嚴格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89]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人民銀行系統司局級干部出訪,必須堅持誰主管、誰參與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與執行自己主管公務無關的、與職級身份不相稱的出訪,不得授意外方邀請出訪。
已離、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訪執行公務。
三、進一步壓縮出國人數和用匯指標。嚴格控制赴港、澳團組和人員。凡與金融業務、科技項目無關的、無特殊需要考察團組一律不再派遣。
四、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會議和與上述組織進行業務活動,要堅持要員精干、業務對口、國外停留時間短,并且是確屬需要。
五、世界銀行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貸款和援款、智辦引進開發項目仍按已批準的計劃執行。
六、凡外單位邀請人民銀行或行屬院校派人參加的一般性出國防問和考察一律婉拒;與我行工作有直接關系,必須參加的(如洽談貿易、簽字貸款協議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七、總行司局級干部出國要報經總行業務主管副行長、外事主管副行長審批;總行處級以下(包括處級)干部出國報經外事主管副行長審批;分行干部出國按銀發[1989]23號、238號文件規定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八、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必須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59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人民銀行系統干部率團出訪駐外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宴請,不贈送禮品或紀念品。
十、本規定適用于人民銀行系統的干部。過去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一:關于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
進一步控制臨時因公出國的規定的通知
(廳字[198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
最近,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下達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領導干部出國訪問的規定》(中辦發[1989]10號),對控制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訪問的問題作了嚴格規定。臨時因公出國過多問題不僅在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存在,在其他有關干部和人員中也存在。出國團組和人數過多,在外逗留時間偏長,審批把關不嚴,出國用匯使用不當,以及“搭車”出國、濫派境外培訓團組、變相公款莊旅游等問題仍較突出。有些地區或部門組織跨地區、跨部門團組出國,事先未征得各有關審批部門的同意,徑自審批非本地區、本部門人員出國等,也給出國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混亂。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省、部級以下各級干部和其他人員臨時因公出國的管理,克服存在的問題,各地區、各部門除應繼續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一九八五年以來制定的關于臨時因公出國的各項規定外,要根據中辦[1989]10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進一步控制本地區、本部門地、司級以下(含地、司級)干部及其他人員臨時因公出國(包括赴港澳地區)問題作出規定。規定要具體明確,易于操作和檢查。為便于群眾監督,所作規定應以適當方式向本地區、本部門全體干部、職工公布,并報國務院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1989年10月8日
附二:關于嚴格控制領導干部出國訪問的規定
(中辦發[1989]10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精神,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就嚴格控制黨和國家機關省、部級(含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和赴港澳地區訪問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領導干部出訪,必須是為執行自己主管公務的國事或工作訪問,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非其主管公務所必須的、與職級身分不相稱的出訪,不得接受外商資助或境外中資企業邀請出訪,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請出訪。
已離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二、領導干部出訪必須按規定的組織手續報批,審核機關要嚴格把關。凡按規定報批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出國手續。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向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出訪要求,黨和國家領導人也不受理任何個人提出的出訪要求。
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訪,由主管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和報告,由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定。
四、領導干部出訪,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過一次。出訪時間應盡可能縮短,訪問一個國家(地區)一般限于三至五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任意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
五、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黨和國家領導人出訪,陪同和隨行人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二十人,隨行記者人數也應壓縮。中央其他領導同志出訪,陪同和隨行人員總數不超過十人。省、部級干部出訪,團組人員總數不超過五人。個別團組如因特殊情況需超過規定人數,應專門報批。出席多邊、雙邊國際會議或其他專業會議的團組人數,根據實際需要報批。
六、領導干部出訪,如確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須在上呈報告中寫明,一并報批。不得以任何名義攜帶子女出訪。
七、領導干部對外贈送禮品,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所受外方禮品,要按有關規定登記上交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八、領導干部率團出訪,我駐外使、領館及其他駐外機構、公司,一律不宴請或變相宴請,不贈送禮品或紀念品。
以上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如有違反,要嚴加追究,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性各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相當職級的干部。
軍隊領導干部出訪,由中央軍委據此精神作出規定。
198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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