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
2025-07-0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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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鄭政〔2016〕37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為了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
(鄭政〔2016〕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河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豫政〔2015 〕81 號)、《中共鄭州市委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緊緊圍繞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在全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為實現“兩個率先”目標、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總體目標
建立健全覆蓋全市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完善工作機制、規則和配套保障措施,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2017 年12 月底前,市、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派出機構和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部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三、工作原則
全面覆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普遍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實現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覆蓋。
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顧問隊伍以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為補充。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合理確定政府法律顧問的人員構成、數量和工作模式,使政府法律顧問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發揮作用。
注重實效。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根據推行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要求,建立制度,完善組織,保障經費,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切實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參謀助手作用。
四、政府法律顧問的構成
政府法律顧問包括專職政府法律顧問和兼職政府法律顧問。
專職政府法律顧問由所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中專門從事法制工作的公務員擔任,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選任,按照公務員法以及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由公開選聘的法學專家、執業律師等非公務員擔任,按照聘任合同約定實施管理。
五、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堅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后法律補救輔助的原則,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為政府立法和制定、審查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以及重要法律文書、合同、協議的起草、修改、審查工作;參與處理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涉法事務;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事務。
六、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條件
專家學者、執業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 法學專家具有法學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3. 律師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4. 熱心公共事務,熟悉政府工作規則;
5. 未在3個以上(含三個)單位兼任政府法律顧問;
6. 聘用單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方式
市和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外聘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人數。市和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法律事務工作需要,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名額按照3-10 名確定,市和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1-3名確定。
選聘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遴選,報本級政府或本部門聘任。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簽訂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應當明確政府法律顧問事項的范圍和內容、工作要求、工作費用、保障條件、保密義務、解約情形、違約責任等;聘期一般為1至3年,期滿可以續聘。
聘用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相關要求,根據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支付工作報酬,可以采用按年支付固定報酬、按件(次)計費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支付。
八、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承擔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律顧問機構的職能,具體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開展。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制機構以集體名義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特長,合理、均衡地安排工作任務。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相關法律事務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專項研究論證。
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并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聘用單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出具,并簽署姓名。
九、政府法律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1. 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2. 根據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單位授權查閱相關資料;
3. 參加有關的調研、論證、會議;
4. 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其他待遇;
5. 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 認真履行職責,依法、準確、及時提供法律服務;
2. 不得泄露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3. 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與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4. 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用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5. 不得從事損害聘請單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6. 與所承辦的政府法律顧問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十、聘用政府法律顧問的資源共享
市政府聘任的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同時為其工作部門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縣(市、區)政府聘任的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同時為其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市和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聘任的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同時為本單位所屬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聘任政府法律顧問后15 日內將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情況上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派出機構、市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5 日前向市政府報送本地本部門上年度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
加強政府法治智庫建設。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建立全市政府法治智庫,從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法律實務部門等機構征集符合條件的人選進入政府法治智庫,全面整合我市法治人才資源,逐步建立和形成權威、務實、高端的政府法治智庫,為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人才支撐。
十一、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工作要求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將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作為全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精心組織,抓好落實。
(一)組織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切實加強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領導,選好用好政府法律顧問,做好聘任法學專家、執業律師加入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要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使政府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
(二)機制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流程,支持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確保政府法律顧問真正發揮作用。
(三)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將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工作經費列入預算,予以保障。
十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考核
各級政府應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重點對行政機關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相應工作機制和發揮作用的情況考核,確保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順利推進。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接受工作業績考核,專職政府法律顧問按照行政考核辦法考核,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按照合同約定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依據。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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