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2025-07-0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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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2003年8月14日榆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開發榆林優勢資源,擴大利用外資的規模和水平,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陜西省人民政府利用
榆林市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2003年8月14日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為了開發榆林優勢資源,擴大利用外資的規模和水平,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陜西省人民政府利用外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投資方向與領域
第一條 除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和特殊行業、領域外,外商來我市投資的領域、區域、方式、方向不受限制。
第二條 鼓勵外商投資于農業、林業、牧業、水利、生態、礦產、能源、環保、交通、市政等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商業貿易,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會計、工程設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重點鼓勵外商投資于煤炭、電力、化工、農業等支柱產業。
第三條 允許凡外商獨資或合資、合作進行煤炭、天然氣、巖鹽、高嶺土等礦資源的勘探、開采、加工。經批準可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范圍,出資形式不做具體要求,經營期限自主確定,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第四條 鼓勵外商以技術、科研成果、營銷和管理等生產要素八股、合資、合作興辦同新技術企業。外方投資的技術股比例由雙方約定。
第五條 凡外商承包、租賃我市企業,實行與本市人員相同政策,外商購買我市企業和投資新企業,我資額達到該企業的注冊資本25%以上的,均可批準、注冊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政策。
第六條 經批準,可給外商出讓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股權和一定期限的經營權。
第七條 吸引世界著名跨國公司、集團以國際通行的融資方式參與對榆林能源重化工基地項目和榆林經濟開發區、神府經濟開發區的整體規劃、建設、經營。對重大項目實行以項目配政策的靈活辦法,保障外商的合法收益。
二、土地優惠
第八條 凡外商來我市投資所需土地,統一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征后出讓給投資者。
第九條 對外商在我市各類經陜西省人發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投資所建項目,以及在開發區外投資醫院、學校、文化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所需土地,一律無償劃拔;對開發我以外資其它項目所需土地,政府實行最高限價。
第十條 對外商在我市各類經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內投資所建項目,以及在開發區外投資醫院、學校、文化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所需土地,一律無償劃拔;對開發區以外投資其它項目所需土地、政府實行最高限價。
三、稅費優惠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荒山、荒地、荒坡、荒沙、荒灘上從事家業開發的項目以及從事小流域開發治理的。從盈利年度起10年免征農業稅及農業特產稅。
第十二條 凡在我市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十三條 外商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十四條 對屬于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稅率低于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 凡以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等方式修建20公里以上高等級公路、40公里以上二級公路,均可單獨立項,建成后在全同期內由投資者自行經營管理,亦可委托當地交通部門代為經營管理,單獨收費,財政返還所得稅3年。
第十六條 凡在我市投資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獲利年度起,由財政返還所得稅5年。
第二七條 鼓勵外商在我市興辦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經營期限在20年以上的可享受返還所得稅10年。
第十八條 凡在我市投資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屬國家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規定據此項目應上繳省以上的收費按最低標準執行,屬我市收繳的,一律給予免收。
四、金融優惠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銀行接收外方股東的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抵押;對外匯擔保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抵押、外匯擔保項目的登記手續和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其外方投資者的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和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一條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用現匯或固定資產做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借貸人民幣資金。
五、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 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對外商投資基礎上立項、審批、注冊、登記等,實行一廳式辦公,一個窗口對外,一和龍服務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申報文件齊全,市開放辦商有關部門在收到文件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審批手續;對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開放辦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報手續。
第二十三條 設立“榆林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為外商投資無償提供法律政策咨詢、介紹合作伙伴,代辦報批手續、培訓企業人員等優質服務。
六、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形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未經市開放辦審查批準的各種檢查、驗收、攤派和收費。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實行收費卡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的上費項目,標準由我市開放辦會同有關收費部門一次性核定,實行統一收費,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收費卡規定項目以外的任何收費。
第二十五條 設立“榆林市外商投訴中心”,協調解決外商投訴事件。實行侵犯外商合法權益案件領導責任追究制,查處破壞投資環境的典型案件,切實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外商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政策環境和服務環境。
七、引資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引介興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各類人員,按外商實際出資額(折人民幣)的3-5‰,由同級財政給引介者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七條 以前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榆林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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