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實施細則
2025-07-0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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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
政協委員
會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實施細則(1995年11月17日自治區政協七屆十一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1998年6月12日自治區政協八屆三次常務委員會議修訂)中國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關于
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實施細則
(1995年11月17日自治區政協七屆十一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1998年6月12日自治區政協八屆三次常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政協)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地方組織,在政協全國委員會的指導下,在自治區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適應形勢的發展,逐步實現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政協工作水平,更好地為自治區改革、發展、穩定服務,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自治區黨委對政協工作的要求,緊密結合新疆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自治區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自治區政協在履行職能時,要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牢牢把握團結和民主兩個主題,結合新疆實際,把宣傳和貫徹國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政治穩定。
第二條 履行職能的目的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反映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為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愛國人士發揮作用開辟暢通的渠道,促進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協助推動自治區國家機關改進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反對腐敗現象;推動自治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協助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協調社會各方面的關系,促進各方面的相互溝通和理解,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為自治區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貫徹執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
政治協商
第三條 政治協商是對自治區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主要內容:
(一)自治區貫徹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的重要部署;
(二)自治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方針、政策及重大措施;
(三)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政府工作報告和計劃、財政、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
(四)自治區重要改革方案、發展戰略、區域開發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及重大政策調整事項;
(五)自治區重要法規草案和行政區劃的重大變動;
(六)自治區黨委提出的自治區領導人選及國家機關重要崗位領導人選;
(七)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決定;
(八)自治區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項和有關群眾生活的重大問題;
(九)自治區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
(十)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
第四條 政治協商的形式:
(一)政協全體委員會議;
(二)政協常務委員會議;
(三)政協主席會議;
(四)政協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
(五)政協專門委員會召開的對口協商座談會;
(六)政協根據需要召開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
(七)參加自治區黨委召開的協商會議;
(八)自治區黨委委托自治區政協黨組召開的協商會議;
(九)自治區政協領導應邀列席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的有關會議。
民主監督
第五條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地方法規的實施,中央和地方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主要內容:
(一)國家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國家法律和自治區地方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執行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算、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情況,實施重大建設項目、經濟開發和改革方案的情況,解決人民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重要問題的情況;
(四)自治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廉政勤政、聯系群眾的情況,辦理政協提案、建議案的情況。
(五)參加自治區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的情況。
第六條 民主監督的形式:
(一)自治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向政協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或專題協商座談會通報、說明有關情況,聽取委員意見;
(二)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向自治區黨委、政府提出建議案,政協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有關報告;
(三)自治區政協及其專門委員會、政協委員應邀與執法執紀等部門就反腐倡廉、精神文明建設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聯合進行視察、檢查和專項治理活動;
(四)自治區政協組織對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評議;
(五)政協委員通過視察、提案、舉報等形式及時向黨政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
(六)政協委員受聘擔任特邀檢察員、特邀監察員、特邀審計員、教育督導員、行風評議員等,參與對政府部門和執法人員進行檢查、監督和評議,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政協委員持“視察證”,按規定要求進行視察。
參政議政
第七條 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拓展和延伸。主要內容:
(一)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選擇專題進行調查研究,主動向黨和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供黨政部門決策參考;
(二)就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調查論證,向黨政領導機關出謀獻策;
(三)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推動自治區民族、宗教工作有關規定、條例的貫徹落實;
(四)宣傳、貫徹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國外僑胞特別是中亞、西亞地區僑胞的聯系,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促進新疆的穩定和發展;
(五)協助黨和政府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做好協調關系、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協助黨和政府深入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為推進依法治國貢獻力量;
(七)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出力;
(八)推動和協助社會力量興辦各種有利于新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事業。
第八條 參政議政的形式除第四條、第六條所列之外,還包括:
(一)政協專門委員會根據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確定的工作重點或政協委員的建議,選定專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專題報告;
(二)政協參加單位、專門委員會、政協委員個人或聯名提出提案;
(三)組織政協委員進行視察、考察、咨詢服務和參觀慰問活動;
(四)通過政協的信息渠道,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五)自治區政協領導和民主黨派負責人根據需要,參加自治區有關的對外交往活動;
(六)加強與港澳臺人士和國外僑胞的聯系,密切與內地發達地區的交往,為引進人才、引進技術、引進資金牽線搭橋;
(七)受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的委托,自治區政協領導、委員承擔一些具體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參與重大項目的論證、籌備和建設工作;
(八)通過其他形式,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工作程序
第九條 制定計劃。自治區政協年度工作要點在上一年底由主席會議提出,經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執行。
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政協年度工作要點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確定議題。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根據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黨政有關部門提議,決定協商監督活動的議題、形式和參加范圍;主席會議認為需要在政協進行協商的問題,也可建議有關部門將問題提交政協協商。
常委會議的議題一般應提前半個月選定,并通報與會人員。
第十一條 會議和活動的準備。政協會議、活動的議題和日期確定后,自治區政協有關機構至少提前一周將會議通知和有關文件、材料送達參加會議或活動的人員。必要時,會前應組織調查研究。
第十二條 組織實施。政協的會議和活動由辦公廳或專門委員會根據主席會議要求組織實施,由秘書長會議進行協調。有的會議和活動,可視情況邀請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直接聽取委員意見。
第十三條 督辦工作。自治區政協建議案或重要的調查、視察報告,由自治區政協辦公廳以正式文件形式送達有關方面和部門。建議案由辦公廳負責跟蹤督辦,專門委員會重要調研報告由各專門委員會負責跟蹤督辦,提案按《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規定辦理。
參加單位
第十四條 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等自治區政協參加單位,應遵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認真履行職責,執行自治區政協會議的決議,從各自工作角度,為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十五條 政協各參加單位要積極參政議政,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和整體作用,不斷提高參政議政水平。
第十六條 自治區政協建立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等參加單位的聯系制度,通過召開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聯系會等形式,交流信息,通報情況,協調關系,推動工作。各參加單位也可根據情況和工作需要,主動與自治區政協領導及有關部門加強聯系。
政協委員
第十七條 政協委員應當自覺地把社會榮譽與社會責任統一起來,密切聯系自己所代表的黨派、團體及有關方面的群眾,積極參政議政,及時、準確地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八條 政協委員應當自覺地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積極參加政協組織的學習培訓,充實知識,更新觀念,了解國家和地方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十九條 政協委員要積極參加政協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圍繞會議主題和活動內容認真準備,積極發言,每年至少提供一條合理化建議、一件較高質量的提案。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和活動的,應說明原因,辦理請假手續。政協常委未經請假,一年內三次不參加政協會議者,自治區政協將建議取消其常委資格。
第二十條 政協委員可約見主席、副主席,交換意見,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政協的中共黨員委員要增強民主意識和多黨合作觀念,應主動同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交朋友,協商共事,為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作出積極貢獻。
第二十二條 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在政協會議上或在政協組織的活動中,要切實保障委員提出批評、檢舉揭發、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政協委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排斥、打擊、報復等不公正對待時,政協組織有責任予以保護,情節惡劣的,要提交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政協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對政協工作的指示,每年向自治區黨委匯報一到兩次政協工作,自覺服從黨對政協工作的領導,及時組織傳達學習中央和自治區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精神,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協工作中得到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政協應主動加強與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的經常性聯系,通過政協領導應邀列席黨政重要會議和召開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秘書長聯席會議等途徑,交流信息,互通情況,協調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是自治區政協的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參加各項經常性活動,做好專題座談、調查、委員提案等工作,并同自治區黨政有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相互支持,緊密配合,推動自治區各項社會主義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政協地區工作委員會作為自治區政協和伊犁州政協的派出機構,要認真貫徹上級政協會議決議和指示精神,積極組織所在地各級政協委員活動,加強對縣(市)政協指導,在上級政協和同級中共黨委的領導下,按《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政協通過總結交流經驗、宣傳典型、培訓干部等途徑,加強對區內各級政協組織的指導,推動政協工作的發展,充分發揮全區各級政協組織和政協委員的整體作用。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政協建立與委員的聯系制度,及時了解委員的意見和要求。政協領導每年應有計劃地走訪、看望委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自治區政協建立委員參政議政檔案,定期公布,并對優秀政協委員進行表彰。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政協要加大對政協工作的宣傳力度,組織聯系各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政協的活動、成就、經驗和參加單位、政協委員在履行職能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辦好《亞洲中心時報》。對宣傳人民政協工作的好新聞定期組織評比表彰。
第三十條 自治區政協機關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為委員履行職責做好組織、協調、服務工作,為委員知情出力、參政議政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政協委員所在單位要重視發揮政協委員的作用,邀請不是單位負責人的委員參加本單位的有關會議,就事關本單位的重要事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支持委員履行職責,為他們參加政協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自治區政協常務委員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自治區各級政協可根據本地情況參照執行;解釋權屬自治區政協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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