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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10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10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廈法制監[2006]17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10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法制監[2006] 17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5]203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廈府辦[2006]26號)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并授權,現將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廈門市貿易發展局、廈門市衛生局、廈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市規劃局、廈門市市政園林局、廈門海滄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廈門市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和廈門市國家保密局等10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詳見附件1-10)予以公布。
廈門市法制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一、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執法依據:共39件
(一)法律(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二)行政法規(8件)
(1)《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3)《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六條: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
(6)《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8項: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實施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7)《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第四、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三)地方性法規(11件)
(1)《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具體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2)《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3)《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財政、工商、公安、物價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4)《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5)《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第六條: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6)《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三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各級地方(產業)工會、婦聯組織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7)《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第三條: 職工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投訴,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接到職工投訴,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應在3個月內調查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訴人。
(8)《廈門市勞動管理規定》第四條:廈門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工作。區勞動行政部門在權限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9)《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統一辦理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11)《廈門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社保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失業保險事務。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失業保險費的征收。
(四)部門規章(10件)
(1)《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2)《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工資協議的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對工資協議無異議,應及時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工資協議即行生效。
(4)《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外經貿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5)《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第四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境外就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負責境外就業中介活動出入境秩序的管理。
(6)《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9)《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依照本規定執行。
(10)《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6號令)第七條: 用人單位為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下列有效文件:(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
(五)政府規章(8件)
(1)《福建省最低工資規定》(福建省政府令第17號)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福建省政府令37號)第三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領導下,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進行具體操作和管理。財政、勞動、工商、統計、稅務、人事等部門應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密切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3)《福建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福建省政府令39號, 根據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進行修改)第四條:生育保險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主管,財政部門、工會組織負責監督。
(4)《福建省勞動監察暫行規定》(福建省政府令第74號 根據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進行修改2002年4月18日發布的《關于修改〈福建省勞動監察暫行規定〉的決定》將本文修正)第四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勞動監察。
(5)《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07號)第六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6)《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08號)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7)《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市政府令第113號)第三條: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8)《廈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1996年10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和2006年9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停止執行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市、區設立農村社會保險機構,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承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資金的收儲、建檔等業務。鎮設立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所,村設立代辦站,負責收取養老保險費和發放養老金。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名稱:1、廈門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執法依據:共2件
(一) 法律(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二) 部門規章(1件)
(1)《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第三條: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2、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執法依據:共9件
(一) 法律(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 行政法規(3件)
(1)《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3)《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三)地方性法規(2件)
(1)《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八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障機構具體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2)《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統一辦理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四)部門規章(3件)
(1)《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申請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3)《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三、受委托執法的機關或組織
名稱:廈門市勞動監察支隊
委托單位: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受委托單位:廈門市勞動監察支隊
執法依據:共2件
(一) 行政法規(1件)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二)地方性法規(1件)
(1)《廈門市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監察工作,并可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對下列事項行使勞動監察職責:(一) 招用勞動者及訂立、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附件2: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一、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執法依據:共73件
(一)法律(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第三條: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四條: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關于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建設部民航機發[2001]229號)第二條:非民航專業工程的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民航專業工程包括:航站樓、機庫、貨運站、航空食品廠等工程;航空卸油站、儲油庫、輸油管線、站坪加油系統等工程的土建和設備安裝工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七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5)《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五條第三款: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建設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建標[2004]20號)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對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二)行政法規(1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第十條: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建標[2004]20號)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對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第十三條: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于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8)《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第三條第三款: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9)《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1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1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6項: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地方性法規(7件)
(1)《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建筑市場。
(2)《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3)《福建省村鎮建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建設的統一管理工作。
(4)《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5)《廈門市建筑條例》(1997年7月24日廈門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2次會議修正)第六條第一款: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
(6)《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7)《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996年5月3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等十三件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4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等十二件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條第一款: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四)部門規章(37件)
(1)《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號)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2)《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第九條第一款:重大事故的調查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負責進行。
(3)《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第四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5)《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7號,建設部令第103號重發)第二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6)《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38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工作。
(7)《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建制鎮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8)《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5號)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計市場管理工作。
(10)《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12)《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
(13)《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第四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14)《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15)《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17)《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18)《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
(20)《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21)《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22)《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工作。
(23)《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5號)第四條第三、四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2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25)《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6)《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三條第三款: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第四條第三款: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8)《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29)《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0)《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條第三款: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1)《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筑節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建筑節能機構負責。
(32)《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8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3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令第12號)第六條第二款: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5)《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0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6)《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號)第四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37)《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27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政府規章(13件)
(1)《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8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第六條:政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重大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四)……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廈門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1997年6月3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三條:廈門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
(4)《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997年9月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將本規定修正)第四條第一款: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5)《廈門市建筑外墻裝飾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78號)第八條第一款: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外墻裝飾進行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建筑外墻裝飾的監督管理。
(6)《廈門市建筑廢土管理辦法》(1999年11月1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根據2006年9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停止執行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四條第一款: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建筑廢土管理工作。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廢土管理工作。
(7)《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0號)第五條第一款: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8)《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1號)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9)《廈門市建筑市場管理若干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03號)第二條第一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10)《廈門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第五條第一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1)《廈門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2號)第三條第一款: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12)《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1號)第三條:政府授權的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價格、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停車場的監督和管理。
(13)《廈門市郵政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第四條: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是郵政設施的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國土房產、市政、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郵政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執法的機關或組織
名稱:1、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委托單位: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受委托單位: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執法依據:共7件
(一) 行政法規(2件)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號)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二)地方性法規(2件)
(1)《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方可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2)《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加強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和建筑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機制,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部門規章(2件)
(1)《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第六條: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2)《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第八條: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依據有關的法規、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四)政府規章(1件)
(1)《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1號)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2、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委托單位: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受委托單位: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執法依據:共2 件
(一)部門規章(1件)
(1)《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07號)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二)政府規章(1件)
(1)《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3、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委托單位: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受委托單位: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執法依據:共1 件
(一) 部門規章(1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有形建筑市場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廈府[2000]綜040號):三、進一步推進有形建筑市場建設,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7、(1)“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以下簡稱“市招投標中心”)更名為“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廈門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市招標辦作為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在市建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市招標辦、市交易中心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府辦[2001]102號):一、市招標辦職責:3、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包括審查招標投標申請,招標投標備案審查,核發招標通知書等工作;……。
附件3: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一、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廈門市貿易發展局
執法依據:共49件
(一)法律(4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委托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現委托廈門市貿易發展局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機關。有效期: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至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 特此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 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二)行政法規(1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令第5號)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在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
(2)《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38號)第三條第一款: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245號)第七條:從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出口經營者,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
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商技發【2006】41號)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關于敏感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發【2005】548號),2005年12月1日起,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兩級管理模式,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商務部研究決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委托計劃單列市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相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4)《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第十八條: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二)技術進口合同副本;(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第四十條: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17號)第五條第一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6)《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十九條: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進口經營者憑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放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前款所稱進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第五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7號)第五條: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為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7號)第五條: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為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8號)第五條: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為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7)《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65號)第六條:從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外經貿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
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商技發【2006】41號)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關于敏感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發【2005】548號),2005年12月1日起,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兩級管理模式,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商務部研究決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委托計劃單列市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相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國務院令第416號)第十七條: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0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授權上述部門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
(9)《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第九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商務部關于答復涉及直銷業有關問題的函》(商資函【2005】98號)第一條:鑒于計劃單列市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計劃單列市行政轄區內的企業如申請從事直銷經營,可由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轉報商務部。
(10)《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口活動:(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商技發【2006】41號)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關于敏感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發【2005】548號),2005年12月1日起,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兩級管理模式,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商務部研究決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委托計劃單列市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相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1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1項: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核準(含轉報) 實施機關: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第四條:商務部核準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企業除外)。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中央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在附件所列國家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將根據情況對附件所列國別適時調整并公布。
(12)《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附件3:《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8項:設立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審批 下放管理實施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外經貿部《關于賦予廈門市對臺小額貿易管理權的批復》(外經貿臺函字[1998]第312號)
(三)地方性法規(2件)
(1)《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牲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牲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牲畜屠宰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具體承擔執法任務;也可以采取綜合執法或者執法聯動方式對牲畜屠宰進行監督管理。
(2)《福建省閩臺近洋漁工勞務合作辦法》第三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部門是本省閩臺近洋漁工勞務合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地(市)、縣(市、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近洋漁工勞務合作業務的監督管理。
(四)部門規章(29件)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內貿易部令第4號)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經貿部令2002年第35號)第三條:凡從事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
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商技發【2006】41號)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關于敏感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發【2005】548號),2005年12月1日起,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兩級管理模式,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商務部研究決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委托計劃單列市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相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3)《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33號)第七條:從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具體登記辦法由外經貿部規定。
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商技發【2006】41號)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關于敏感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發【2005】548號),2005年12月1日起,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兩級管理模式,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商務部研究決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委托計劃單列市負責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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