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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意見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3〕103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為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更好吸引各類人才到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意見
(溫政發〔2013〕10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更好吸引各類人才到溫州創業創新,現就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加強人才住房激勵和保障工作,是優化我市人才環境的重要舉措。要綜合運用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針對各個層面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把業績貢獻作為解決人才住房問題的重要依據,按照住房保障和住房激勵并舉、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相結合的原則,多層面多渠道解決人才住房問題,進一步優化人才住房條件,提升人才發展環境,集聚更多人才,為我市“趕超發展、再創輝煌”提供堅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和保障。
二、改進方式,多層次多渠道完善人才住房政策
(一)提供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
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申請對象應在市區工作(或創業,下同),持有市區常住居民戶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證或浙江“紅卡”),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正式聘用服務合同,個人及配偶在市區無住房且未享受相關住房優惠政策,并滿足下列三類條件之一:(1)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2)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3)省特級專家,省“千人計劃”入選者。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優秀人才。
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房源主要通過在商品房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等形式籌集,或由政府安排資金購買,高端人才專項住房房源籌集計劃根據高端人才培養引進需求制定。
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積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1)類人才予以住房獎勵;(2)類人才購房時直接優惠100萬元;(3)類人才購房時直接優惠80萬元。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2)、(3)類人才放棄購買專項住房,在市區自行購買住房的,可申請購房補貼。
制定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申請程序和要求。(1)類人才在溫州市區工作期間,政府提供相應的住房由其無償使用,在溫州市區工作累計滿10年后,所住住房作為獎勵,無償歸其所有,并可辦理完全產權,不滿10年終止在溫州市區工作的,收回住房。(2)、(3)類人才專項銷售住房實行共有產權制度,申請人購房后,在溫州市區工作累計滿10年,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不滿10年終止在溫州市區工作的,所購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按服務年限計算收回優惠款后方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共有產權轉為完全產權涉及的相關稅費由個人承擔。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由住建部門進行管理,用人單位協助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申購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取得住房的相關人員,一經發現由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并考慮房屋折舊情況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請資格。
(二)發放高端人才購房補貼。
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申請對象應在市區工作,持有市區常住居民戶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證或浙江“紅卡”),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正式聘用服務合同,個人及配偶未享受相關住房優惠政策,并滿足下列五類條件之一:(1)符合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申請條件的第二、三類人才。(2)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國家級、省級重要獎項獲得者。(3)市杰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貢獻科技人才和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培養人選,市“580海外精英引進計劃”入選者,市級以上重點創新團隊帶頭人。(4)“中華技能大獎”、“錢江技能大獎”、浙江省“首席技師”獲得者等高技能人才。(5)在民營企業工作的正高級職稱人才(領補后須在民營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優秀人才。
申請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由本人在市區自行購買住房,財政給予貨幣化補貼。對(1)類中符合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申請相應條件的人才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的購房補貼;(2)、(3)類人才給予60萬元的購房補貼;(4)、(5)類人才給予40萬元的購房補貼。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制定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申請程序和要求。(1)對于申請之前已經購房的,從申請人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年度起算已滿10年的,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滿5年的發放50%購房補貼,滿10年后發放剩余50%購房補貼。(2)對于申請獲準后購房的,按年度發放購房補貼,第1年發放補貼總額的40%,第2至5年每年各發放補貼總額的15%,其購買的住房實行共有產權制度,申請人在溫州市區工作累計滿10年,所購住房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不滿10年終止在溫州市區工作的,應按服務年限的比例退還購房補貼(用人單位負責追回),退還購房補貼后,所購住房方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共有產權轉為完全產權涉及的相關稅費由個人承擔。服務期不滿10年未按規定退還購房補貼的,所購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對弄虛作假違規領取補貼的,一經發現追回購房補貼,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請資格。
(三)提供人才租賃住房。
申請人才租賃住房的,應在市區工作,個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區無住房,具有副高(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以上職稱或取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位的高層次人才;入選國家、省、市人才工程人才和在科技、文化、教育、衛生、技能等領域獲得市級以上重要獎項的人才;企業引進的緊缺人才和貢獻較大人才,根據業績、貢獻實行量化積分制,累計達到一定積分的人才。
人才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從市、區財政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中籌集。人才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基準根據同期同類地段房屋租賃市場價評估確定。各類符合條件的人才按不超過評估價的50%支付租金。針對各人才公寓制定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入住對象條件、申請程序、入住標準和租賃價格。
(四)發放人才住房租賃補貼。
人才租賃住房補貼申請對象應為在市區工作,與用人單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務合同且已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半年以上,個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戶口父母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市區無住房的以下兩類對象:(1)符合人才租賃住房條件但未配租的高層次人才;(2)新就業全日制本科學歷高校畢業生,畢業次月起算工作未滿5年。
人才住房租賃補貼采取“市場提供房源、政府補貼租金”的方式,符合保障條件的各類人才自行向市場租賃住房,政府采用租賃補貼的形式予以過渡。租賃補貼標準暫定為新就業大學畢業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層次人才每月900元,補貼標準可視情調整,租賃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已享受人才租賃住房的人才不能再申請租賃補貼。
制定人才租賃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申請程序、退出機制和有關要求。
(五)加強住房公積金對人才購房、租房的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高端人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可突破國籍、年齡、基數的限制;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縮短申貸繳存時限、調高貸款可貸額度、降低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放寬租房提取控制、簡化租房提取手續;通過開辟專門通道、設立服務專員、建立服務信息庫等服務保障措施,為高層次人才提供全程優質便捷服務。
制定住房公積金支持高端人才解決住房問題實施辦法,明確支持對象、具體措施。
(六)鼓勵企業等社會力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鼓勵人才相對集中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行業系統、開發區及產業園區等各種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就地、就近解決各類人才住房困難問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須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經相關部門認定后,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可享受國家和省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在審批、用地、資金、稅費等方面的相關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同時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經營權歸投資人所有,但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強組織領導,做好人才住房的綜合保障
落實人才住房政策,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住建委會同市委人才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協作。住建部門負責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審核人才住房情況,負責相關審批流程,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制定各類人才住房年度計劃、籌措相關房源、制訂實施細則等工作;市、區人才辦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各類人才的資格認定等工作;發改部門負責人才住房建設的立項以及銷售、出租價格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人才住房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審核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人才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購房補貼和人才租房補貼的申請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報,市、區兩級根據單位隸屬關系接受申報。
以上在溫省部屬單位、市屬單位有關人才的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所需經費,由市本級財政承擔;區屬單位有關人才的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所需經費,由區級財政先行承擔,市級財政給予一半獎勵。
此前發布的相關人才住房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
1.溫州市區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2.溫州市區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3.溫州市區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4.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高端人才解決住房問題實施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溫州市區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意見》,有序做好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的申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管理工作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請、限制交易、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申請對象應在市區工作(或創業,下同),持有市區常住居民戶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證或浙江“紅卡”),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正式聘用服務合同,個人及配偶在市區無住房且未享受相關住房優惠政策,并滿足下列三類條件之一:(1)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2)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3)省特級專家,省“千人計劃”入選者。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優秀人才。
第四條 對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圍內享受過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業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或申請人本人領取過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的對象,不再享受該項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須先行騰退。
第五條 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積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屬于第三條(1)類的人才可予以住房獎勵;屬于第三條(2)類的人才購房時直接優惠100萬元;屬于第三條(3)類的人才購房時直接優惠80萬元。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2)、(3)類人才放棄購買專項住房,自行在市區購買住房的,可申請購房補貼。
第六條 市區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的申請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報,市、區兩級根據單位隸屬關系接受申請。
第七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溫州市區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業績貢獻等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初審。所在單位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在市區的省部屬單位、市屬單位報市委人才辦,區屬單位報區級人才辦。
(三)核定。市、區人才辦負責對人才資格進行審核,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人才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形成初步名單,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材料不齊全的,限期補齊,沒有補齊的,視同放棄。初步名單經市委人才辦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后,形成享受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人員名單。
(四)公示。將享受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人員名單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五)選房。組織購房人進行公開選房;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公開選房的,視同放棄資格。
(六)簽約。購房人在規定時間內到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簽訂購房合同等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同放棄資格。
第八條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1.《溫州市區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證明材料;
3.相關人才資格證明材料;
4.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創辦企業證明;
5.其他材料。
第九條 第三條中的(1)類高端人才在溫州市區工作期間,無償使用政府提供的住房,在溫州市區工作累計滿10年后,所住住房作為獎勵,無償歸其所有,并可辦理完全產權,不滿10年終止在溫州市區工作的,收回住房。
第十條 第三條中的(2)、(3)類高端人才購買的專項銷售住房實行共有產權制度,由購房對象和政府按出資額和優惠金額按份享有產權。在溫省部屬單位、市屬單位購買專項銷售住房的人才,與市級住房保障部門辦理共有產權手續;區屬單位購買專項銷售住房的人才,與區級住房保障部門辦理共有產權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購房后,在溫州市區工作累計滿10年(原則截至法定退休年齡),由本人和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市、區人才辦審查核準,出具《人才服務期滿證明》,方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不滿10年終止在溫州市區工作的,所購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按服務年限計算收回優惠款后方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共有產權轉為完全產權涉及的相關稅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高端人才銷售住房由住建部門進行管理,用人單位協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務時間的審核匯報,對弄虛作假違規申購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取得住房的(2)、(3)類人員,一經發現由政府按原銷售價格折舊后收回住房,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購資格。
第十三條 已購買高端人才專項銷售房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附件2
溫州市區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意見》,有序做好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的申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管理工作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請、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申請對象應在市區工作(或創業,下同),持有市區常住居民戶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證或浙江“紅卡”),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正式聘用服務合同,個人及配偶未享受相關住房優惠政策,并滿足下列六類條件之一:(1)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2)省特級專家,省“千人計劃”入選者。(3)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國家級、省級重要獎項獲得者。科技類主要有: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級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3名)。文化類主要有:全國中青年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獎、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長江韜奮獎、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子項2個:文華獎、群星獎)、中國廣播影視大獎(子項3個: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廣播電視節目獎)以及其他經市文化人才評審小組認定的文化藝術、文化遺產保護、新聞傳媒、文學創作和理論研究等領域的國家級或國際最高獎項,以上獎項屬個人的由獲獎人享受購房補貼政策,屬團體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負責人享受購房補貼政策;省宣傳文化系統“五個一批”人才。教育類主要有: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主要完成人(前3名),浙江省特級教師。衛生類主要有:衛生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級名中醫,浙江省衛生領軍人才。(4)市杰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貢獻科技人才和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培養人選(含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培養人選),市“580海外精英引進計劃”入選者,市級以上重點創新團隊帶頭人。(5)“中華技能大獎”、“錢江技能大獎”、浙江省“首席技師”獲得者等高技能人才。(6)在民營企業工作的正高級職稱人才(領補后須在民營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優秀人才。
第四條 對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圍內享受過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業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或申請人本人領取過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的對象,不再享受該項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須先行騰退。
第五條 對屬于第三條中的(1)、(2)類人才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的購房補貼;(3)、(4)類的人才給予60萬元的購房補貼;(5)、(6)類的人才給予40萬元的購房補貼。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第六條 市區高端人才專項銷售住房的申請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報,市、區兩級根據單位隸屬關系接受申請。
第七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溫州市區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業績貢獻等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初審。所在單位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在市區的省部屬單位、市屬單位報市委人才辦,區屬單位報區級人才辦。
(三)核定。市、區人才辦負責對人才資格進行審核,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人才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形成初步名單。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材料不齊全的,限期補齊,沒有補齊的,視同放棄。初步名單經市委人才辦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后,形成高端人才享受購房補貼人員名單。
(四)公示。將高端人才享受購房補貼人員名單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五)領補。享受購房補貼人員和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到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溫州市區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發放協議》,并指定領取補貼專用銀行帳號。按規定申領貨幣補貼。
第八條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1.《溫州市區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申請表》;
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證明材料;
3.相關人才資格證明材料;
4.相關購房手續和證明材料;
5.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創辦企業證明。
6.其他材料。
第九條 對于申請之前已經購房的,從申請人具備相應高端人才資格的年度起算在溫州市區工作已累計滿10年的,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滿5年的發放50%購房補貼,滿10年后發放剩余50%購房補貼。
第十條 對于申請獲準后購房的,按年度發放購房補貼,第1年發放補貼總額的40%,第2-5年每年各發放補貼總額的15%。
第十一條 對按第十條規定領取購房補貼的人才所購住房實行共有產權制度,政府按補貼金額享有相應份額的產權。在溫省部屬單位、市屬單位人才所購住房,與市級住房保障部門辦理共有產權手續;區屬單位人才所購住房,與區級住房保障部門辦理共有產權手續。
第十二條 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須在溫州市區工作累計滿10年(原則截至法定退休年齡)。在市區工作滿10年后,由本人和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市、區人才辦審查核準,出具《人才服務期滿證明》,方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不滿10年終止在溫州市區創業、工作的,應按服務年限的比例退還購房補貼,應退還的金額=已發放的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總額/120月)*實際服務月數,用人單位負責追回購房補貼,并上交補貼發放部門,退還購房補貼后,所購住房方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共有產權轉為完全產權涉及的相關稅費由個人承擔。服務期不滿10年未按規定退還購房補貼的,所購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三條 購房補貼由住建部門進行管理,用人單位協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務時間的審核匯報,對弄虛作假違規申購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今后申請資格。
第十四條 已享受購房補貼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附件3
溫州市區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意見》,有序做好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管理工作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請、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對象應為在市區工作(或創業,下同),與用人單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務合同且已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半年以上,個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戶口父母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市區無住房的以下兩類對象:(1)具有副高(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以上職稱或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位的高層次人才;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前3位完成人,市宣傳文化“四個一批”人才、市“首席技師”;企業引進的緊缺人才和貢獻較大人才,根據業績、貢獻實行量化積分制,累計達到一定積分的人才,每年根據情況安排一定名額(另行制定細則)。(2)新就業全日制本科學歷高校畢業生,畢業次月算起工作未滿5年。
第四條 已在本市范圍內享受過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業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或已享受人才專項銷售住房、購房補貼和人才租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聚英家園”及各類人才公寓,或領取過一次性住房貨幣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補貼的對象,不得再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已領取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的,不能再申請“聚英家園”及各區的人才公寓。
第五條 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報,市、區兩級根據單位隸屬關系接受申請。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溫州市區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業績貢獻等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初審。所在單位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在市區的省部屬單位、市屬單位報市委人才辦,區屬單位報區級人才辦。
(三)核定。市、區人才辦會同有關部門對人才資格進行認定;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人才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材料不齊全的,限期補齊,沒有補齊的,視同放棄。經審查無異議,形成人才住房租賃補貼人員名單。
(四)公示。將人才住房租賃補貼人員名單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五)領補。符合條件的人才,按照“先租后補、不租不補”的原則,自行向市場承租住房,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市場租金先行全額繳納,租賃合同報經轄區房管部門備案后,與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溫州市區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協議》,于協議簽訂后的每季度末,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發放租賃補貼。
第七條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一)《溫州市區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二)學歷證書或人才資格相關證明材料;
(三)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證明;
(四)本人、配偶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五)婚姻狀況材料;
第八條 租賃補貼標準暫定為新就業大學畢業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層次人才每月900元,補貼標準可視情調整,租賃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
第九條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委托商業銀行實行租金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各類人才建立租賃補貼資金銀行帳戶,商業銀行根據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的授權,及時將租賃補貼資金劃撥到人才住房租賃補貼資金銀行帳戶。
第十條 承租人未能及時交納市場租金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暫不發放租賃補貼,待承租人補齊相應租金后一并補發。
第十一條 人才的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相關情況變動后60日內如實向所在單位申報,所在單位應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函告轄區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和有關規定作出改變或者停止租賃補貼的書面處理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人才租賃補貼實行年審制度。經年審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從核實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人才不按規定參加資格期滿審查的,租賃補貼自發放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暫停發放,補交期滿審查資料后,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從審核通過次月起享受相應的補貼,停發的租賃補貼不予補發;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賃補貼資格。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第十四條 弄虛作假違規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一經發現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購房補貼,上交補貼發放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今后申請資格。
附件4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高端人才解決住房問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完善市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優化招才引智環境,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切實支持高端人才解決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高端人才包括以下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
(三)省特級專家,省“千人計劃”入選者,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者;
(四)市杰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貢獻科技人才和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市“新世紀5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培養人選,溫州市“580海外精英引進計劃”入選者,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領域國家級、省級重要獎項獲得者;
(五)市級以上重點創新團隊帶頭人,“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浙江省“首席技師”獲得者等高技能人才;
(六)正高級職稱人才或博士學位的各類人才;
(七)民營企業內具有副高級職稱且具有全日制碩士學位的各類人才。
經認定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其他優秀人才。
第三條 我市用人單位在錄用或招聘符合上述條件人才的,在辦理錄用手續或簽訂招聘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其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但尚未為上述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2013年12月31日前為上述人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四條 高端人才可以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
1.除符合國家規定的職工外,具有外國國籍的高端引進人才,也可在本市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
2.高端人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工作的(是指辦理退休后仍在工作或是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不辦理退休手續仍繼續在職工作),繳存期限可延長至解除勞動合同為止。
3.繳存月工資基數按實際工資計算,如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計算;如單位有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并經核準,最高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計算。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
1.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可每年按實際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2.無房租賃住房的,可簡化手續,憑租賃相關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調離本市時,可全額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
1.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在溫州市區、各縣(市)購建自住住房的,如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條件,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2.在溫州市區、各縣(市)首次購買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可貸額度在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按貸款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申請貸款,同時可享受貸款地附加額度政策。
3.在溫州市區、各縣(市)購買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限購條件中第一套住房家庭人均住建面積控制標準在當地上年平均值的基礎上上浮10%。
第五條 高端人才申請享受第四條所列各項優惠政策時,除按相關業務需要提供材料外,需提供市委人才辦出具的確認為高端人才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服務保障:
(一)開辟專門通道。為高端人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業務指定專用窗口,優先辦理各項業務。
(二)設立服務專員。具體負責高端人才政策咨詢、服務預約,提供全程優質便捷服務。
(三)建立高端人才服務信息庫。對各項住房公積金政策和服務,及時通過短信平臺予以告知。
第七條 各用人單位要把為上述人員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列入吸引和穩定人才隊伍的重要措施,納入雙方簽訂的人事、勞動合同,人力社保部門應把為上述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人事、勞動合同格式文本。
第八條 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市委人才辦及時溝通和協調解決。

評論

土豆你個馬鈴薯ヤ

完了,溫州的房子指望這些人買,你這么搞以后賣誰?

8分鐘前

年華負光陰╮

我覺得應該按呆的年限來算,我在溫州呆15年了,說實話,我很喜歡這,但是總感覺很難融入溫州的生活。

2小時

跟隨你

主要是能真正落實到位就好了

半年前

尼古丁不懂夜的傷

哈哈,缺人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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