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2025-07-0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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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3〕6號)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解決農村飲水安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吉政發〔2013〕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是關系農村人口健康、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統籌推進城鄉發展、建設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大舉措。為切實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保障提高、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優化配置、保護水源、政府主導、創新機制的原則,把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作為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村居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改善生存環境的重要任務,注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質量和運行管理效率,完善公益性農村供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財政投入制度,確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促進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目標任務。“十二五”期間,要全面解決550萬農村居民的飲水安全問題,其中,高氟水涉及14.76萬人,苦咸水涉及2.3萬人,其他水質超標涉及316.82萬人,缺水涉及216.22萬人。農村飲水安全普及程度從目前的69%提高到93%,農林場站及農村學校師生飲水安全問題全部得到解決,農村自來水普及率從目前的50%提高到77%;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護,完善縣(市、區)水質檢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體系,建立工程維修養護基金,供水水質明顯改善。到2020年,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得到徹底解決,農村供水工程得到逐步改造和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0%以上。
二、規范建設和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良性運行
科學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相銜接。要充分考慮地域特點、人口聚居、水源、水質等情況,重點解決高氟水、苦咸水、鐵錳超標水和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地區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優先解決少數民族及貧困地區的飲水安全問題,農村學校師生飲水安全問題要與村屯同步解決。建設任務和目標要明確具體,分解到每一個年度、落實到每個鄉鎮、村組。縣級規劃經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級政府批準。
嚴格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技術規范,認真做好勘察、設計和年度實施方案。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由有相應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按照技術可靠、造價合理、操作簡便的要求,采用適宜的技術方案。要做好水文勘察、水源可靠性論證,確保水源水量充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標準。工程施工要依據審批的設計方案,嚴格項目管理,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制和技術責任制,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充分利用城鄉現有水源及供水管網,避免重復投資,做到城鄉統籌同步發展。有條件的地方要興建適度規模集中連片的中心水廠,實行規模化供水。
新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須建設水質凈化和消毒功能齊全的水處理設施。規模以上的單項工程要實行“四制”,即項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規模以下項目要以縣為單位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管理,主要材料設備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工程質量實行巡回監理和受益農戶跟班監督。在工程建設中要嚴把“六關”,即“嚴把設計關、嚴把施工資質關、嚴把材料質量關、嚴把工程監理關、嚴把資金使用關、嚴把水質檢測關”。從源頭上杜絕不合要求的施工隊伍和材料設備進入工程。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責任制和檢查監督管理機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項目實施實行全過程監督,建立健全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要增強項目安排、資金籌措及使用透明度,及時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單項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及時進行自驗,自驗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年度工程完工后,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查工程財務決算,審計部門要及時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便于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及時規范地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要落實工程建后管理主體,建立健全公益性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供水單位要具備“三證”,即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管理人員健康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責任人、水價、水費、水質監測熱線和工程維修熱線“五公開”。要創新管理模式,實行專管機構、受益村和用水協會管理相結合的運營方式,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通過采取租賃、承包和產權轉讓等多種形式,活化工程的管理。要充分發揮工程專管機構職能,使工程得到專業化的管理和維護,實現一次投入,長期發揮效益。
三、努力籌措建設資金,嚴格規范資金使用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主要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承擔,同時鼓勵和引導多種形式的直接和間接融資,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資渠道。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要積極爭取在國家“十二五”期間加大對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計劃的安排力度。國家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中所確定的地方投資,全部由省級承擔,省直有關部門要足額安排省級配套資金。實際需要的資金超過國家下達的資金時,不足部分由縣(市、區)政府和受益人自籌解決。各地要創新工作思路,認真研究籌資、融資辦法,落實配套資金。同時,要鼓勵全社會廣泛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通過吸引民營資本、積極組織動員受益群眾投資投勞等方式,解決投資不足問題,確保投資不留缺口。
切實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前期工作經費。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14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等文件要求,要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概算或項目實施方案中列出項目管理經費,用于審查論證、技術推廣、人員培訓、檢查評估、竣工驗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費支出。市(州)、長白山管委會以及縣(市、區)可在年度下達的地方建設投資中列支項目管理經費。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等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按照《國務院關于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的批復》(國函〔2012〕52號)提出的“要加強工程運行管理,落實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縣級供水技術服務體系,確保工程長效和持續運行。積極推廣集中建立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和統一設立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的經驗和做法”及《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農〔2011〕197號)要求,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機構和維修養護基金。從2013年開始,全省要以縣為單位建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即水費財政補貼制度。維修養護基金要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可跨年使用,但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要根據農村供水工程的規模和數量,從確保工程正常維護和良性運行的需要出發,將公益性農村供水管理機構人員基本支出和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穩定經費渠道。要制定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管理辦法。
建設資金管理要嚴格執行財政部、水利部《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7〕917號)及有關財務制度,強化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設置專賬,專款專用,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杜絕違規支付建設資金,不得大額支付現金,不得“白條子”入賬,不得截留、擠占、平調、挪用建設資金。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
四、完善檢測機制,強化水源保護
要全面提高縣級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檢測能力,加快建立完善水廠自檢、縣域巡檢、衛生行政監督等相結合的水質管理體系。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環保廳《關于盡快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工作的函》(吉環函〔2012〕188號)及有關規定和要求,盡快合理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護區和工程管護范圍。同時,要設立圍欄、保護標志牌等,建立水源巡視制度,加強對水源地的保護和管理。積極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做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防止打井、采礦、石油開采等造成水源枯竭和污染。
完善農村供水應急機制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系統。縣鄉兩級要建立和完善農村供水應急機制,制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當發生自然災害或原水、供水水質發生重大變化、供水水量嚴重不足時,供水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并報請當地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供水安全。要保證信息暢通。充分發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系統作用,實行網上辦公,及時閱讀通知、簡報等文件,按時上報工程進展和運行情況,做到專人負責,專機專用。加強網絡病毒防范工作,加強系統用戶口令管理,嚴格限定使用范圍,嚴防用戶口令泄露,不得傳輸涉密信息,確保系統安全。
五、加快農村電網改造,提高供電保障能力
要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納入“十二五”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規劃,盡快實施,提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供電可靠性和供電保障能力。農村飲水安全供水點用電按省物價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合理定價,實行計量收費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要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定額管理。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農村供水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推進農村供水價格改革,及時對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進行水價調查、測算和核定,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水價,強化水費計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費,納入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范疇,按照國家水價政策和省有關規定合理定價。實施水價兩部制核算機制,即固定費用(包括折舊、大修理等費用)實行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核算,運行維護費用按供水量實際發生核算。平均價格水平應控制在當地城市居民用水價格以下。對實際計提的折舊、修理費用不足以滿足更新改造資金的部分,由維修養護基金予以支付。對由于客觀原因造成運行費用偏高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縣(市、區)農村供水運行管理機構要會同財政部門以及當地相關經濟組織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政策由省物價局會同水利、財政等部門制定。
七、依法用地,優惠稅費政策
按照國土資源部、水利部《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0號)要求,要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計劃,優先安排。規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用地占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政府按農村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辦理,以無償劃撥方式供地。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及占用耕地的、由縣級政府按規定項目建設確需征收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含荒地、空閑地、河灘地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由縣級政府依法辦理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具體政策按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國土資發〔2012〕37號)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暫不征收水資源費。要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精神,對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同時,承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施工企業所繳納的營業稅費等,可作為地方政府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自籌資金來源,統籌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維修養護。
八、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責任制度
要全面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切實站在保證農村人口健康、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全局和戰略高度,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作,認真落實好各項措施,確保取得實效。要按照水利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指導意見》(水農〔2012〕254號)精神,加快健全完善縣、鄉兩級水利基層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基層水利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強化公益性公共服務職能。全面完成縣、鄉兩級農村供水服務體系建設任務,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修提供更專業更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要切實落實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層層簽訂責任書。要把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各項工作、各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要充分發揮好各級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作用。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主動配合,密切協作,盡快制定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辦法,形成推動飲水安全工作改革發展的合力。
加大農村飲水安全公益性宣傳。各級宣傳部門、省內各新聞單位要按照中央宣傳部《關于切實加強水利公益性宣傳的意見》(中宣發〔2011〕38號)要求,加大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重要性的公益性宣傳,要針對不同情況采取切實可行有效的措施,不斷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的宣傳報道力度,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定期報道和宣傳農村飲水安全對農民群眾身體素質、人居環境、生產生活條件改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影響。要大力宣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創新和發展增添活力和動力。要通過宣傳,進一步提高廣大農民群眾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輿論引導,努力營造有利于推動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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