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
2025-07-0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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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06〕75號)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九屆八次全會和《中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
(黑政發〔2006〕75號)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九屆八次全會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決定》(黑發〔2006〕16號)精神,增強縣域經濟活力和自主發展能力,促進縣域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按照“責權統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的原則,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既是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建設創新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省直有關部門要公開辦事程序,規定辦結時限,切實落實擴權政策,做好對各地的督導和檢查工作。各地市要積極配合,搞好銜接,梳理擴權事項,加強行政執法檢查,確保縣(市)正確行使權力。各縣(市)要以這次擴權為契機,進一步增強加快發展意識,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承擔起相應責任,慎用權力,用好政策;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一站式” 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縣域經濟跨越式發展。
一、項目投資方面
(一)凡不需國家、省、地市出資或平衡建設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含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均由縣(市)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審批;需報送國家和省主管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由縣(市)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程序向省主管部門申報,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二)企業投資建設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內,應由省級以上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縣(市)主管部門向省主管部門申報。
(三)企業投資建設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縣(市)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四)需申請國家和省補助的投資項目,由縣(市)主管部門向省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帶*號的除外)和允許類項目,不需要國家、省進行綜合平衡配套條件的,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項目(含臺港澳僑投資項目,下同)的設立、變更和清算,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六)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帶*號的項目和需要國家、省進行綜合平衡配套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的設立、變更和清算,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七)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允許類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的設立、變更及清算,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八)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等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的設立、變更及清算,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九)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或國內采購設備確認、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十)縣(市)申報的省級、國家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由縣(市)主管部門上報省主管部門,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確認,由企業所在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十二)縣(市)重要工業品進口關稅配額、機電出口生產企業技改貼息資金申報,由縣(市)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十三)企業債券發行的直接融資事項,由縣(市)主管部門向省主管部門申報。
(十四)國內合資、合作建設經營公路、水路項目,由縣(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抄報行署、市政府。
(十五)地市審批權限內的中小型水庫和水閘非汛期調度運行計劃 (跨縣市行政區域的除外),除國際河流、《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規定的省管河流和跨縣(市)行政區域的河流上修建水利工程,在不涉及城鎮防洪規劃的情況下,其規劃同意書,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十六)非國家、省投資的水利工程項目開工,縣(市)級立項的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不跨縣(市)行政區域的小型河流有關涉河項目,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
(十七)縣(市) 級立項的建設項目(化工、染料、農藥、印染、釀造、制漿造紙、電石、鐵合金、焦炭、電鍍、垃圾焚燒等污染較重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
二、財政管理方面
(十八)縣(市)級財政管理體制由省主管部門核定。省對縣(市)稅收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各項結算補助,由省主管部門核定到縣(市)主管部門,通過地市主管部門結算。
(十九)縣(市)按省政府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要求和地市核定的收入考核指標,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經同級人大審議通過后報省主管部門,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二十)縣(市)國庫資金留解比例由省主管部門核定。預算執行中的預算資金調度、專項資金撥款、各項借款,均由省主管部門對縣(市)主管部門。
(二十一)縣(市)申請國家和省的專項資金(包括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預算外,下同),由縣(市)主管部門向省主管部門申報。屬于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由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國家申報,并按國家批準的項目和要求分配下達縣(市)主管部門,抄送地市主管部門;屬于省專項資金項目由省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下達到縣(市)主管部門,抄送地市主管部門。
(二十二)縣(市) 專款專用自行組織征收的地方養路費,征收使用計劃抄報省、地市主管部門。
(二十三)縣(市)公路養護費用,由省主管部門撥付到縣(市) 主管部門。
(二十四)貨運附加費解繳省應返還縣(市)部分 (包括征收工作經費及分成資金),由省主管部門撥付到縣(市) 主管部門。
三、稅收調整方面
(二十五)納稅人申報的耕地占用稅減免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市)政府審批,抄報省、地市主管部門。
(二十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稅收優惠的年度確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的年度確認,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延長減免的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稅后利潤再投資退稅的審批,由縣(市)稅務部門確認辦理。
(二十七)企業營業稅減免,由縣(市)地稅部門審批;企業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由縣(市)地稅部門審核,報省地稅部門審批,抄報地市地稅部門。
(二十八)總機構的分支機構及所屬企業在同一縣(市)的管理費稅前扣除、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同一縣(市)的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由縣(市)地稅部門審批。
(二十九)納稅人年減免房產稅在5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地稅部門審核批準,抄報省、地市地稅部門。
(三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由縣(市)國稅部門審批。
(三十一)金融企業(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呆賬損失,借款人每戶損失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城市商業銀行呆賬損失,借款人每戶損失金額500萬元以下的;城鄉信用社呆賬損失,借款人每戶損失金額5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國稅部門審批,抄報地市國稅部門。
(三十二)由國家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自然災害、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年度減免所得稅稅額100萬元以下及其他所得稅減免稅,由縣(市)國稅部門審批,抄報地市國稅部門;申請年度減免所得稅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由縣(市)國稅部門核報省國稅部門審批,抄報地市國稅部門。
(三十三)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由縣(市)地稅部門審批。
(三十四)由國家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企業財產損失(不含金融企業呆賬),納稅人年損失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國稅部門審批,抄報地市國稅部門。
(三十五)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地稅部門審批。
(三十六)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由實施技術改造的企業提出申請,由縣(市)國稅、地稅部門分別報省國稅、地稅部門審批,抄報地市國稅、地稅部門。
(三十七)延期繳納稅款、死欠稅款的核銷,由縣(市)國稅、地稅部門審核,分別報省國稅、地稅部門審批,抄報地市國稅、地稅部門。
四、用地報批方面
(三十八)縣(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由縣(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報省主管部門備案,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三十九)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等專項規劃調整,由縣(市)政府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四十)縣(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縣(市)主管部門向省主管部門申請核準。縣(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足的,由省主管部門從預留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調劑解決。
(四十一)省級審批的土地開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項目以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由縣(市)主管部門報省主管部門審批。
(四十二)征、占用林地,由縣(市)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臨時征、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2公頃以下(不含2公頃)的,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
(四十三)需報請國家批準的建設用地,在報批階段,經省主管部門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基礎設施項目的控制性工程可先行用地。對重要的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可作為單獨批次報批用地。
五、證照發放方面
(四十四)縣(市)直接核發所在地市權限內的各類證照(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地市發放的證照除外)。屬于省主管部門發放的證照和批準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先由下級部門初審的,當事人可直接到省主管部門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先由下級部門初審的,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本條適用于證照發放方面各項(第四十五條至第七十二條)工作。
(四十五)二級及二級以下建筑業企業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工程勘查乙、丙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房地產開發二級及以下企業資質,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工程監理乙、丙級企業資質,丙級以下房產測繪機構,拆遷承辦企業資質,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物業管理企業二級資質和房地產估價機構二級以下資質,二級、三級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四十六)乙級、暫定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認定,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四十七)三級以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抄報省、地市主管部門。
(四十八)需要國家和省核準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由縣(市) 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四十九)鱘鰉魚等國家二級保護及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的《水生野生動物特許捕捉證》、《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特許運輸證》、《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等特許證,水產原、良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水產苗種進出口,由縣(市)主管部門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五十)建立畜禽原種場、祖代場、一級種畜場,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五十一)建立畜禽父母代場、二級種畜場,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五十二)縣(市)中的優秀旅游城市享有對一、二星級飯店質量等級評定權和國內旅行社的審批權,將結果抄報地市主管部門;享有對A、AA級旅游區(點)初評權,報省旅游區評定委員會審批,下發相應等級旅游區(點)證書及標牌。
(五十三)旅游從業人員培訓,由縣(市)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省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和發證;三、四星級飯店質量等級評定,由縣(市)主管部門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五十四)高中學校的設立和撤并,民辦普通中學、職業中學的設立、更名、撤并,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在國家關于協調發展高中階段教育的宏觀政策指導下,高中階段招生計劃,由縣(市)主管部門制定,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五十五)國家指定統一考試評審以外的部分中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由縣(市)主管部門評審。
(五十六)初、中級職業技能鑒定和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由縣(市)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五十七)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方案,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
(五十八)本行政區域內(除農墾、森工系統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考試、發放和管理,由縣(市)主管部門按省統一規定辦理。
(五十九)生產許可證國家注冊審查員的培訓、考核,由縣(市)主管部門向省主管部門推薦申報,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六十)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委托縣(市)主管部門管理,報地市主管部門發證。
(六十一)典當經營許可證,由縣(市)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報批。
(六十二)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實行備案登記制后,業務備案工作和年審工作,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備案。
(六十三)供電營業許可,由縣(市)主管部門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六十四)煤炭生產及經營證照,由縣(市) 主管部門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六十五)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省直屬林業企事業單位興辦的除外),由縣(市)主管部門核發。
(六十六)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含水運但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除外)、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含出租車經營)營運證的審批、發放、年審,由縣(市)主管部門核發辦理。
(六十七)年地表水取水量1000萬立方米以下、取水口和用水范圍不跨縣(市)行政區域、取水河流或湖泊(含流域)不跨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和非地下水超采區年取水量500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許可(國家和省審批、審核的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審批除外),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
(六十八)應由省發放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其污染物排放量能夠在地市分配給縣(市)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內解決或平衡的,其污染物排放量,由縣 (市)主管部門核實,報省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
(六十九)建筑用砂、粘土礦、礦泉水(地下水)等軟巖類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審批。
(七十)強制檢定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七十一)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撤回、撤銷、注銷等建議,由縣(市)主管部門報省主管部門,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七十二)設置禽屠宰點,由縣(市)政府按省政府制定的規劃審批,報省主管部門備案;舊貨企業(市場)設立,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主管部門備案。
六、其他政策方面
(七十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批,企業境外投資或設立辦事機構,出口名牌、“中國暢銷品牌”申報,由縣(市)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七十四)推薦評選中國名牌產品的產品目錄、推薦申報中國名牌產品和黑龍江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推薦申報黑龍江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推薦企業申報國家和省級免檢產品、推薦本地區的產品納入國家和省級免檢產品目錄、推薦評選中國馳名商標和黑龍江省著名商標,由縣(市)主管部門報省主管部門,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七十五)超限、超載車輛行駛的審核,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線的審核,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審核,公路增設平面交叉口的審核,由縣(市)主管部門負責,報省主管部門審批,抄報地市主管部門。
(七十六)鄉(鎮)政府駐地遷移,鄉(鎮)命名和更名,由縣(市)政府審核,報省政府審批,抄報行署、市政府。
(七十七)今后省政府及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委托行署、市政府及主管部門代行的管理權限,縣(市)原則上同等享有。省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管理方面新制定的各項政策,包括經濟管理體制改革中新確定的管理權限劃分,凡所在地市享有的,縣(市)均享有。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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