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市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實施意見
2025-07-0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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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市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實施意見(阜政辦〔2012〕32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為建立健全街道、鄉鎮消防安全組
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市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實施意見
(阜政辦〔2012〕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建立健全街道、鄉鎮消防安全組織,落實基層消防工作責任,夯實城鄉火災防控基礎,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省消防安全委員會《關于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通知》(皖防〔2012〕4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全市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目標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充分依靠基層政府和社會組織,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轄區為單元劃分“大網格”,以社區、行政村為單元劃分“中網格”,以樓院、村組、單位場所組成的責任片區為單元劃分“小網格”,構建“全覆蓋、無盲區”的消防管理網絡,實現基層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今年7月,各地要完成消防安全網格劃分。2012年,全市70%的街道、鄉鎮要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2013年,全市90%的街道、鄉鎮要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2014年,全市100%的街道、鄉鎮要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力爭到2015年,全市所有街道、鄉鎮基本建立責任明晰、機制健全、運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組織和工作機制,城鄉消防安全條件明顯改善,防控火災能力顯著提高。
二、認真落實三級網格化管理責任
(一)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大網格管理責任。成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安全監管、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和防災減災工作人員以及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協調轄區整體消防工作,督促、指導“中網格”、“小網格”開展消防工作。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消防工作例會,分析工作形勢,研究解決問題。要依托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部門設立消防辦公室,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街道、鄉鎮成立消防工作專門機構。
(二)落實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網格管理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主任是“中網格”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網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負責。要成立消防辦公室,由社區、村“兩委”負責人牽頭,社區、村“兩委”委員,巡防隊、治保會負責人,以及社區(駐村)民警等為成員,組織建立防火安全公約,督導責任片區“小網格”工作落實,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社區、村“兩委”委員應確定1至2名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級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日常工作。
(三)落實居民樓院、村組、單位場所小網格管理責任。小網格原則上社區按街區道路,農村按村組進行劃分,每個小網格明確1名網格長,承擔日常工作。居民樓院(小區)、村組要建立由居民樓院長、村組負責人牽頭,小區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消防志愿者等為成員的群眾性消防安全志愿組織,在居民群眾中確定消防管理員和消防宣傳員,實行“多戶聯防、區域聯防”,開展消防安全自我檢查、自我宣傳、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網格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建設達標創建活動;沿街門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場所、小單位要結合實際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訓工作,確保員工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火場逃生自救)的要求。
(四)落實基層有關監管部門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安全監管、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和防災減災工作人員以及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門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工作范疇,齊抓共管。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人員要聯合治安巡防隊員、基層治保員等綜治力量,積極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安全監管工作人員要結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和防災減災工作人員要將居(村)民委員會建設、社區建設和減災、救災等工作與消防工作有機結合,督促基層組織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所要結合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公安消防部門要建立健全分包聯系機制,指導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屯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
三、扎實推進網格化管理有序開展
(一)開展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季度要組織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加強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和農業收獲季節防火檢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每月要組織“兩委”成員、巡防隊、治保會負責人、社區(駐村)民警等,對居民樓院(小區)、村組和沿街門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單位、小場所開展排查;居民樓院(小區)、村組要每周以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家庭為重點進行防火檢查;巡防隊員、物業管理人員、保安、社會單位管理人員要結合崗位職責,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鄉鎮、街道要組織和發動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全面排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做好登記并及時督促整改,對難以整改的,及時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處理。
(二)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假日和民俗活動期間,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廣泛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要深化消防宣傳“五進”活動,在社區、行政村、居民樓院、單位、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櫥窗(標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條件的社區、行政村要依托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建設消防教育體驗活動室,定期組織居民群眾參加消防教育和滅火逃生體驗。
(三)壯大基層火災防控力量。街道、鄉鎮要根據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要充分發揮基層治安防范力量在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體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強治安巡防隊員、保安人員的消防業務培訓,提高防火檢查和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治安巡防隊員在開展日常巡邏時要承擔防火巡查、撲救初起火災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能,保安隊員要結合從事門衛、巡邏、守護等工作,對社區和單位開展防火巡查。要大力培育群眾性消防志愿組織,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積極投身消防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志愿消防服務,引導志愿者參與消防宣傳培訓、查改身邊火災隱患等活動。
(四)加強消防裝備設施建設保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裝備器材建設,因地制宜配備小型多功能消防車、消防泵、電動巡邏車、電動消防自行車和滅火器、水槍、水帶等裝備器材,保障隊伍戰斗力;社區要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并加強維護保養,設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足配齊滅火器材,滿足撲救初起火災需要; 村莊要編制、落實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結合村莊整治和人居環境改造,建設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寬防火間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級,增強抗御火災能力。
(五)實施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對三級網格內的單位信息及火災隱患排查處理、宣傳培訓情況等各類消防安全信息要及時采集更新、登記造冊,特別是小場所、小單位等消防安全薄弱區域要澄清底數、摸清狀況、建立臺賬,建立電子“戶籍化”檔案。公安消防部門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網格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加強監管,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報告備案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動態管理。對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要督促單位落實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強化網格化管理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基層火災防控的重要任務,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細化責任,全力抓好落實。各級要制定網格化管理圖、組織機構圖。要明晰分包責任,縣、市、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分包“大網格”,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分包“中網格”,行政村社區人員分包“小網格”,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實行責任捆綁,同獎同罰。要堅持典型引路,按照“區分層次、分類指導、突出重點、扎實推進”的原則,10月底前各縣、市、區至少培育1個網格化管理示范點,樹立工作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加大工作推進力度。要拓寬經費保障途徑,加大經費投入力度,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防〔2011〕330號)有關規定,縣級政府要將鄉鎮、街道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強化科技支撐。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建立統一的消防安全數字網格化管理平臺,實現精細化、信息化、動態化社會服務管理。對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要積極推廣簡便、適用、有針對性的消防科研成果,實時掌握社會單位火災隱患和消防設施運行等基本情況,定期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采取針對性防范措施,降低火災風險。
(三)強化督導獎懲。各級政府將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檢查考評、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評和政務督察內容,定期檢查考評,推動工作落實。各級綜治、安全監管、民政、公安部門要將消防網格化管理納入本部門日常督察檢查內容,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市政府消防委員會將適時組織考核驗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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