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違章占地問題的意見
2025-07-0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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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處理違章占地問題的意見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本市自1986年10月到1986年底對郊區非農業用地進行了全面清查,查出自1982年以來發生的
關于處理違章占地問題的意見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本市自1986年10月到1986年底對郊區非農業用地進行了全面清查,查出自1982年以來發生的違章占地10273起,28135畝。這些違章案件,情況比較復雜,不少是在1984年《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北京市農村建房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前發生的,應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區別不同時期和不同情況,認真處理。具體意見:
一、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以前的違章占地案件,區別情況,依法從寬處理。
凡目前與城市規劃矛盾不大,沒有用地糾紛,立即退地又確有困難的,經檢查處理后,可準予保留使用兩年,到期由違章單位負責騰退土地。期滿退地仍確有困難的,可于期滿前兩個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用。待規劃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違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設工程及其它設施,收回土地。
占地位置基本符合規劃安排,無其它矛盾,占地單位又有基建任務的,經檢查處理后,可按照本市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提出申請,補辦征地手續。但必須把實際用地之外多占的土地或占而未用的土地退出來。
嚴重影響規劃,影響公用設施維修管理,影響交通安全,占壓市政管線,侵占規劃道路紅線或干道、河道隔離帶,以及和當前建設有其他矛盾或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違章占地,要嚴肅處理,限期拆除違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設工程及其它設施,退出違章占地。
二、1984年2月10日以后至1986年3月21日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前的違章占地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北京市農村建房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侵占規劃用地,影響統一規劃,情節嚴重的,要限期拆除違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設工程及其它設施,騰退土地。
目前與規劃矛盾不大的違章占地,經檢查處理后,也可準予保留使用兩年,到期由違章單位負責騰退土地。期滿退地仍確有困難的,可于期滿前兩個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用。待規劃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違章占地上的一切建設工程及其它設施,收回土地。
三、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以后的違章占地案件,要依法從重處理。占而未用或占地后正在進行建設工程的,要一律停止占用,停止建設,立即騰退土地;建設工程已經建成的,原則上要沒收或拆除其工程,限期退地。
四、無論哪一時期,違章占地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和違章審批文件,一律作廢。
五、對違章占地案件中責任人員的處理,要按發生案件的時期和具體情況,區別對待。1984年2月10日以前的,對違章協議各方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對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除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外,一般經檢查承認錯誤后,可免予處分。1984年2月10日以后至1986年3月21日以前的,對違章協議各方單位或個人、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都要給以經濟處罰,并由其上級單位予以必要的行政處分。1986年3月21日以后的,依法從重給以經濟處罰,并予以行政處分。無論哪一時期的案件,凡有經濟收入的,都要沒收其非法所得。
六、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凡有違反規定亂批亂占土地的,或越權審批占地的,都要主動檢查,自覺糾正,服從查處。對以權謀私,帶頭或支持違章占地的各級干部,必須從嚴處理,不能遷就姑息。
對在租賃、買賣土地或變相租賃、買賣土地(含以買賣房屋為名變相買賣土地)等違法轉讓土地中有行賄受賄、貪污、非法謀利犯罪行為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在這次清查以前,已經市政府作出決定,并進行了處理的,這次不再處理。
八、涉及華僑、宗教等部門的土地問題,應商其主管部門處理。
九、市、區、縣清查非農業用地辦公室應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對清查違章占地問題,負責到底。具體處罰的執行和補辦手續事項,依法由各執法單位辦理。
十、市、區、縣收繳的罰沒款,應交同級財政部門。清查非農業用地辦公室所需經費,應根據工作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可以從罰沒收入中列支。
市清查非農業用地辦公室
1987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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