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關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管理的暫行辦法
2025-07-04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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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號)《德宏州人民政府關于互聯網上網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管理的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5月18日德宏州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4號)
《德宏州人民政府關于互聯網上網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管理的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5月18日德宏州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關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州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凈化網絡文化市場環境,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文化環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嚴格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進行管理,加強日常監督。
第三條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4〕19號文件規定,全州停止審批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室經營場所。國家及省出臺新的政策后再另行調整。
第四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州、縣兩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技術監控平臺,把全州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納入監控之中,凡不參加技術監控平臺建設的和已安裝技術監控平臺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一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安、工商同時注銷或吊銷相關證照。
第五條 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規定,安裝防黃、防有害信息管理軟件,凡不安裝或已安裝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由公安部門吊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批準文件》,文化、工商部門同時注銷或吊銷相應證照。
第六條 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十一條,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查證屬實,首次接納未成年人,且接納未成年人3人(不含3人)以下的;
(二)經查證屬實,首次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三)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的;
(四)未懸掛未成年人禁止入內標志的;
(五)不按規定如實進行上網前登記、保存備份記錄、記錄上網信息的。
第七條 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責令停業整頓,時間不得少于15天:
(一)經查證屬實,累計2次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
(二)經查證屬實,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8名以下(不含8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
(三)經查證屬實,累計2次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第八條 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十一條中“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經查證屬實,一次接納未成年人8人以上(含8人)進入網吧的;
(二)經查證屬實,累計3次以上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
(三)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并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經查證屬實,累計3次以上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五)不按規定如實進行上網前登記、保存備份記錄、記錄上網信息受到過行政處罰,又再次違反規定,不如實進行登記、記錄的;
(六)經查證屬實,同時有兩種以上違法事實的。
第九條 電子游戲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處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查證屬實,首次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外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且接納未成年人3人(不含3人)以下的;
(二)首次被查證為消費者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且占電子游戲場所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20%以下(不含20%)的;
第十條 電子游戲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責令停業整頓,時間不得少于15天:
(一)經查證屬實,累計2次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外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二)經查證屬實,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外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8名以下(不含8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首次被查證為消費者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且占電子游戲場所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20%以上(含20%)50%以下(不含50%)的。
第十一條 電子游戲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情節嚴重”的情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經查證屬實,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外一次接納8名(含8名)以上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二)經查證屬實,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外累計3次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的;
(三)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占電子游戲場所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50%以上(含50%)的;
(四)因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已被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而拒不改正或再次違法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的。
第十二條 不服從管理,或者抗拒執法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游戲廳(室)業主,視情節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要加強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絡安全、治安管理及消防安全等規定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必須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全州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實行職能部門監管、社會監督與新聞監督相結合的辦法,鼓勵人民群眾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 州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分級設立舉報獎勵基金,舉報獎勵由州和各縣市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舉報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500元。
第十七條 舉報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以外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500元。
第十八條 舉報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游戲場所制作、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和設置賭博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的,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500元。
第十九條 舉報未經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門許可,違法開設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游戲場所的,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元。
第二十條 舉報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實行身份證登記制度,不按規定如實進行上網前登記;不建立場內巡查制度,超時營業或在營業期間封堵或鎖閉門窗及安全出口的,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元。
第二十一條 舉報電子游戲場所在營業期間封堵或鎖閉門窗及安全出口的,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300元。
第二十二條 對同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游戲場所的同一時間、同一違法事實有兩人以上舉報的,按相關部門接到舉報的先后順序,對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為便于群眾舉報和加強相互監督,州和各縣市應設立以下舉報電話:
(一)文化稽查部門電話;
(二)公安110報警電話;
(二)工商部門電話。
以上部門的舉報電話,必須按規定公布在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游戲場所門外。
第二十四條 設立監督電話的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趕赴現場,查明情況,按照文化、公安、工商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分別移送查處。
第二十五條 接受舉報和負責查處的各部門,必須為舉報人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違法事實經查證屬實后,接到舉報的部門出具相關證明,舉報人到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獎勵金。
第二十七條 文化、公安、工商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接到舉報后不作為、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網吧、游戲室等,廣播、電視、報社等新聞部門,要對其公開曝光,充分發揮新聞部門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九條 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場所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都必須嚴格履行職責,互通信息,不得相互推諉。為確保工作的有效落實,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切實有效的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對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州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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