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民政部、公安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逐步解決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1980年1月21日中組發(1980)4號公3(1980)019號民發(1980)4號(80)勞
中央組織部、民政部、公安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逐步解決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
(1980年1月21日 中組發(1980)4號
公3(1980)019號 民發(1980)4號
(80)勞總計字25號)
目前各地都有一部分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不僅給職工生活帶來一定的困難,對生產建設也有一定影響。解決職工夫妻兩地分居問題,是關系到調動廣大職工社會主義積極性的一件大事。各級組織、人事、勞動和公安部門,應當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按照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方針,從有利于生產建設,有利于支援邊疆和三線建設出發,根據工作需要與可能,既要逐步解決夫妻長期兩地分居職工的實際困難,又要適當控制城市人口、職工總數和商品糧銷量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和先后緩急,采取多種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這個問題。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于分居兩地的雙職工,一般應本著大城市就中小城鎮,內地就邊疆,一二線地區就三線地區的原則,通過組織調動解決。凡按這一原則調動的,不要強調人數對等。雙方應主動聯系,互相支持,細致地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調入地區應妥善安排工作。
大城市之間,中等城市之間和縣(鎮)之間分居的雙職工,可以互相調動,彼此都應積極支持,不要強調人數對等。調進或調出應根據工作需要、家庭實際情況等各種因素,具體協商確定。
從邊疆調往內地,從三線地區調往一二線地區,從小城市調往大中城市,從各地調往京、津、滬三市的,要從嚴掌握。
中央一級機關及其在京單位兩地分居的雙職工,一般應將在京一方調往京外一方所在地區就近安排工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分居的雙方調往第三地本系統所屬單位安排工作。在京一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困難,確實不能調出,需要將京外一方調來北京的,應區別干部和工人,分別報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和國家勞動總局,根據該單位為解決分居問題調出調入北京人數大體平衡和先出后進的原則進行審批。調入的職工,原則上由各單位自行安排工作。
為照顧夫妻關系調動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時,亦應根據上述原則,分別由人事、勞動部門辦理。調動以后,仍應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安排工作。
二、一方是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的(吃商品糧的),也應本著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內地就邊疆,一二線地區就三線地區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及其他具體情況,可以將職工調往家屬所在城鎮,也可以將其家屬遷來職工所在城鎮。同等城市之間,有城市戶口的職工家屬,可以互相遷移。但從小市遷往大市要適當。
三、一方是職工,一方是農村社員的,不可能把在農村的一方都遷移到職工一方所在地區。應當根據經濟的發展,分別不同情況,有條件地解決:
凡是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籌安排下,學習大慶辦農副業生產基地的辦法,組織職工家屬從事農副業生產,入農業戶口。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積極創造條件;一個單位不能單獨搞的,可以由一個部門或地區統一組織搞;由當地人民政府協助解決所需土地,國家可在資金、設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援。但是實行這一辦法,必須采取積極穩妥的步驟,要根據條件和農副業生產發展情況,經所在地區公安部門批準落戶后,分批將職工家屬遷去,不要盲目地大批遷移。
有條件的企業,可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利用邊角余料、閑置設備,扶持附近社隊辦企業,或者把部分產品零部件擴展到附近社隊企業去生產,增加社隊的收入,適當安置一部分由外地農村遷來的職工家屬到這些社隊插隊落戶。
有些職工兩地分居困難較大的,在征得調入地區同意后,可將他們調到家屬居住地附近的縣鎮工作。
四、為了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和各類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解決職工夫妻兩地分居問題時,對工程師、主治醫師、農藝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和文藝、體育、新聞、外語翻譯等方面相當上述職稱的中級以上骨干及有特殊貢獻的人員,應優先照顧。
五、為解決夫妻兩地分居而調動的職工,只要符合上述各條規定的原則,縣、市以上各級地方黨委的組織部門或人民政府的人事、勞動部門之間,均可直接聯系并辦理調動手續。但調入京、津、滬三市和其他省轄市的,應與市的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聯系辦理。凡經批準調入的職工及其家屬,調入地區的公安部門應憑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調動證明,給予落戶。
因解決夫妻兩地分居跨省、市、區調動職工而出現的職工人數增減問題,原則上在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內平衡解決。對于調進大于調出較多的省、市、自治區,國家每年酌情撥給一定數量的專項勞動指標。
六、今后調動、分配職工,要盡量減少和避免造成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干部跨省調動時,如無特殊情況,應辦理家屬隨遷手續或一起調動。安置復員退伍軍人,要堅持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新建擴建單位所需技術力量,盡可能就地調劑、培訓解決,或者采取臨時支援辦法。必須由外地調入時,有條件的地方,職工夫妻雙方應盡可能一起調動。
七、解決職工夫妻兩地分居問題,涉及的面很廣,既有實際困難,又有思想問題。各級組織、人事、勞動和公安部門,要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制定出解決這一問題的規劃,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對于應該解決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盡快加以解決。目前難以解決的,要向職工講清楚。各基層黨組織和人事、勞動部門在制定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調配計劃時,必須堅持群眾路線。根據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分居時間,年齡大小,困難大小等情況,對于哪些人應當調出,哪些人應當調入,誰先解決,誰后解決,要征求群眾意見,力求做到合情合理。要對職工進行深入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職工顧全大局,服從工作需要,服從組織安排。要鼓勵職工發揚黨的優良傳統,發揚艱苦奮斗的精神,到邊疆去,到三線去,哪里需要就到哪里去,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
八、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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