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糾紛問題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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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開展,目前我國各類勞動爭議的數量急劇增加,且爭議內容十分復雜,極易與民事爭議、行政爭議、人事爭議相混合。加之目前我國勞動爭議相關立法不盡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存在諸多缺憾,導致現實生活中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決困難重重,因此,完善勞動爭議立法和改革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已是迫在眉睫的焦點問題。關于勞動爭議范圍的界定及定性問題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法律依據有二個,其一是《勞動法》;其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除此之外,還有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依照上述法律,《條例》、《意見》及《解釋》的規定,我國現階段各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有:(1)我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具體包括下列幾種爭議: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③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目前在司法和實踐中勞動爭議范圍的界定和準確定性主要涉及以下問題:雙重勞動關系產生的糾紛如何定性。我國目前大量存在雙重勞動關系,即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職工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勞動關系,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無法確定誰是承擔責任的用工單位。如隱性就業的職工由于與新的用工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用工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和待遇,導致下崗職工不能享受應有的權利,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原單位和新單位都推諉責任,使勞動爭議的處理難以順利進行。而現行勞動爭議處理相關法律、規定對雙重勞動關系發生的糾紛解決并未作明確規定。筆者以為,對此可以借鑒和推廣實務界的辦案經驗,即下崗職工隱性就業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當其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應當按雇傭勞務關系對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不予受理,即直接由法院進行處理;而當其與原單位因勞動權利義務相關問題產生的糾紛則屬于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 原問題:《勞動爭議處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回復于 2022-05-24 1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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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為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雖未續訂,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關于勞動糾紛問題
可以詳細描述一下案件詳情關于勞動糾紛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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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