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世界里,每一段關系都有其獨特之處,而與軍人的婚姻更是如此。當感情走到盡頭,不少人會困惑,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和軍人離婚?又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今天,咱們就來詳細聊聊。
如果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且同意離婚,那么和普通離婚程序類似。我國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當軍人一方同意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后,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四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前三項規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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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備材料:雙方需準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要明確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申請: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會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領取離婚證: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準備起訴狀及證據:起訴狀需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證據方面,要圍繞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事實收集,如重婚的證據(結婚證、證人證言等)、家庭暴力的證據(醫院診斷證明、報警記錄等)。
2、立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法院受理后,會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法律文書。
3、審理: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如果認定軍人存在重大過錯,會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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