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合同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如下條款,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為 ( 職位) 。
二、試用時間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的薪資為 元。甲方視乙方工作情況,酌情延長或縮短乙方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如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突出,考核成績達標,可隨時終止試用,轉為正式員工。
三、乙方的轉正薪資為底薪 元/月。(在職期間的薪資調整依據個人工作表現及崗位考核達標情況決定;提成根據各部門的具體規定給付)。
四、乙方的薪資由甲方在每月的x日前發放(若薪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則做順延或提前發放)。
五、乙方在職期間,如工作成績突出,公司將給予額外獎勵。
六、乙方在職期間,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實際出勤記錄及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七、乙方在職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實際工作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 進行合理調整。
八、乙方在職期間,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自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九、在職期間,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本協議時,須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理、總監、主管須提前一周做出書面離職申請),以便商洽、辦理工作交接及薪資發放等事宜。交接手續辦理完畢方可正式離職,否則,將依照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做出相應處理。
十、乙方任職期間,如違反了公司的制度或規定,公司有權據制度做出相應的處罰。
十一、乙方在職期間,如甲方有正當理由認為乙方不能繼續在公司任職(發現乙方違犯國家法律、有意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及規定——嚴重失職、出現重大失誤、執行工作指令消極、弄虛作假、泄露公司機密……),可隨時終止此協議。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經濟損失的追究,并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乙方在任職協議執行期間擅自離職,未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除追究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外,薪資及留存薪資作為違約金處理。
十三、本協期滿,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正式聘用協議。
十四、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詳知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承諾遵守。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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