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委托合同
甲方: ;(建設單位)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郵編: ;聯系電話: 。
乙方: ;(物業服務企業)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郵編: ;聯系電話: 。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xx省物業管理條例》、《xx省物價局、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xx省物價局、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物業項目名稱)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 ;
南: ;
西: ;
北: 。
物業服務用房坐落位置: ;
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物業交付前
1、本合同簽訂生效后,乙方應前期介入,對工程進行適時跟蹤,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見,甲方應及時進行解決;
2、甲方在施工過程中如與原設計有變動的,應及時告知乙方。
物業交付后: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1、 有償便民服務 ;
2、 無償便民服務 。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以乙方的投標文件為準,詳見投標文件。
第五條 單個業主可委托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 包干制 方式: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法定產權建筑面積(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地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筑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交納,包干使用,盈余或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擔,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房屋的總層數在七層(含)以上)
別墅: 元/月.平方米;
辦公樓: 元/月.平方米;
商業物業: 元/月.平方米;
餐飲物業: 元/月.平方米。
會所: 元/月.平方米。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7)辦公費用;
(8)管理費分攤;
(9)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10)法定稅費;
(11)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12)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
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水電費分攤問題,按照《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做如下約定: 按《xx市物價局、韶關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進行確定 。
第七條 業主應于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甲方不得對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作出減免的承諾。
物業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由甲方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業主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承租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物業發生產權或者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承租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月交納,業主或承租人應在 每月x日 前交納。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八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采取以下方式:
1、停車場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車庫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車庫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提取物業服務費用。
2、停車場屬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優先使用權,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車庫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車庫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提取物業服務費用。
3、 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車庫車位 (元/個·月、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此項物業服務費用具體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4、臨時停車的收費標準依據價格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臨時停車除外)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需要進行車輛停放服務的,收費標準由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并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會所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統一委托乙方經營,乙方應單獨立帳,獨立核算。經營收入按下列約定分配:
1、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2、 所得收益用于車場、會所的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
3、 。
第十一條 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停車場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二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1、 共用部位:建筑物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及設備間等;
2、共用設備: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等 ;
3、共用設施: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墻、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三條 甲方應解決物業查驗中發現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問題,具體解決辦法如下:
1、 對查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甲方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后再提交乙方進行查驗并將整改合格項進行驗收 ;
2、對未完善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甲方及時進行完善,完善后提交乙方進行查驗并對完善項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規定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十五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物業的報建、批準文件,竣工總平面、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買賣合同復印件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5、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6、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7、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8、 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光纖入戶等合同復印件;
9、經協商甲方委托乙方(乙方自愿接受)管理的其他資料 。
第十六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對由甲方因施工質量等引起的糾紛,甲方要及時解決,并對相關業主作出解釋,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解釋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予以解決的,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臨時管理規約,內容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
乙方根據臨時管理規約提供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條 乙方可采取規勸、制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征得業主委員會和乙方的同意。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垃圾和余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等事項進行約定,并事先書面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具體時間)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能夠直接使用的物業服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和裝修標準應符合《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其中物業服務企業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按政府有關規定交納、管理和使用。
業主應于簽訂商品房交易合同后,合同鑒證前按 (政府當期規定標準)元/平方米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納至政府在規定開設銀行的住宅維修資金專項帳戶。(由建設單位負責收取并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 按韶關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章 物業保修金
第二十八條 物業保修在房屋質量保證期限內由甲方負責保修,保修期外(甲方自行保修或委托乙方保修)。
第二十九條 保修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具體的約定見《物業保修協議書》或《物業保修委托協議書》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此給業主、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第三十一條 除前條規定情況外,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整改,以至達到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第三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 業主未經乙方同意或不聽勸阻,違反政府相關法規,擅自對物業建筑結構或公共設施動作造成損失的。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內,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乙方應將《xx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資料和財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居民委員會會、村民委員會) 居委會 代管。
第三十八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將本合同作為附件。
第三十九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并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第 1、2 種方式處理:
1、向 當地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雙方各執 壹 份,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各一份(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項目甲、乙雙方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文件和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書,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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