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具備什么條件可離婚1、夫妻雙方應具備的條件: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并且簽訂了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載明了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一、夫妻雙方具備什么條件可離婚
1、夫妻雙方應具備的條件: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并且簽訂了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載明了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且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
8、一方與他人通奸、,經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因此,從程序上來講,如果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就只能選擇到法院提起訴訟。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準予離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況是在第一次起訴時法院就調解離婚。
現實中,由于夫妻離婚的方式分為了兩種,因此在不同離婚方式下夫妻雙方離婚的條件是不一樣的。上文中,小編以為例,為大家介紹了離婚的條件。訴訟離婚中若想獲得有利判決,則就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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