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旅程中,懷孕本應是夫妻攜手迎接新生命、充滿喜悅與期待的階段,然而,有時現實卻不盡人意,會出現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離婚的情況。這時候,很多人就會心生疑問: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判離嗎?離婚流程是怎樣的?今天咱們就來好好嘮嘮這件事兒。
一、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離婚判離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對孕期女性給予了特殊保護。一般情況下,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一法條的設立,初衷就是考慮到女性在孕期、產后這些特殊時期,無論是身體還是心理,都處于較為脆弱的狀態,需要穩定的家庭環境來保障自身和胎兒、嬰兒的健康成長。
那所謂 “確有必要” 的情況又有哪些呢?常見的,比如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這種違背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男方若有充分證據,法院有可能受理離婚請求。又或是女方存在對男方極其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危及男方生命安全,即便女方處于孕期,法院也需權衡利弊,考量是否準予離婚。但要注意,這些 “確有必要” 的舉證責任大多落在男方身上,要拿出確鑿有力的證據可不容易。
在實際生活中,一旦男方在孕期提出離婚,帶來的沖擊往往是巨大的。對于女方而言,本就承受著身體的各種不適,孕期的激素變化讓情緒起伏不定,此時面臨丈夫的離婚訴求,仿佛天塌了一般,極易陷入焦慮、抑郁等負面情緒中,甚至可能影響胎兒發育。家庭關系也隨之陷入僵局,雙方父母可能為此憂心忡忡、爭吵不斷,曾經溫馨的家庭氛圍蕩然無存。
從社會層面看,法律對孕期女性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也向社會傳遞著一種保護弱勢群體、維護家庭穩定的價值導向。婚姻不是兒戲,尤其是在新生命即將降臨的關口,夫妻雙方更應該相互扶持、共渡難關,而不是輕易選擇分道揚鑣。若男方單純因為一時沖動、生活瑣碎摩擦,就在女方孕期提離婚,于情于理都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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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相對平和的一種方式,夫妻雙方都達成了一致意見,愿意好聚好散。首先,得準備好相關材料,像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還有一式三份的離婚協議書。這離婚協議書可得寫清楚子女撫養問題,包括撫養權歸誰、撫養費怎么給;財產分割也得明明白白,房子、車子、存款等都得約定清楚。
材料備齊后,夫妻雙方要一起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工作人員會初審,看看材料全不全,符不符合要求。初審沒問題,會有個 30 天的冷靜期。這 30 天里,任何一方要是反悔了,不想離了,都可以去撤回申請。要是冷靜期過了,雙方還堅持要離,那就得在接下來的 30 天內,再次一起到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工作人員審核通過,離婚證到手,這段婚姻關系就算正式結束啦。
2、訴訟離婚
要是夫妻雙方沒法協商一致,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離,或者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上吵得不可開交,那就得走訴訟離婚這條路。
起訴的一方要先寫好起訴狀,起訴狀里要寫明自己的訴求,比如要求離婚的原因,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想法,然后帶著身份證、結婚證等能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會先安排調解,畢竟能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也省得打官司那么麻煩。要是調解不成,就會開庭審理。
庭審的時候,雙方都要拿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比如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或者自己撫養孩子更有利的證據等。法官會根據雙方的陳述、證據,依據法律來判決。要是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別灰心,分居滿一年后再起訴,一般法院就會判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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