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準媽媽來說,孕期本應是滿心期待新生命降臨、享受家庭溫暖的幸福時光,然而,若遭遇男方出軌,那無疑是一場噩夢。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聊聊,這種情況下該如何離婚,又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一、男方在懷孕期間出軌怎么離婚
1、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我國法律出于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及胎兒、嬰兒特殊保護,一般限制男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但這條規定并非絕對禁止,若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等特殊情況),是可以離婚的。也就是說,孕期女方如果發現男方出軌,自己咽不下這口氣,不想再維持這段婚姻,女方有權主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協議離婚:如果雙方還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都能達成一致意見,那就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帶上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以及離婚協議書。但要注意,協議離婚有 30 天冷靜期,期滿后雙方需再次共同到場領取離婚證,任何一方不去都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2)訴訟離婚:要是男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談不攏,女方就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女方需要準備好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能證明男方出軌的證據(如聊天記錄、照片、視頻等),向男方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基層法院遞交材料,等待法院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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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男方在妻子懷孕期間出軌,屬于違背夫妻忠誠義務,極大傷害女方感情,可認定為 “有其他重大過錯”。在訴訟離婚時,女方作為無過錯方要主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并且需要提供男方出軌的有力證據。法院會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一般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如因收集證據的花費等)和精神損害賠償,撫慰女方遭受的精神創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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