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經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并簽訂的,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是有效的。那么,調解協議有沒有強制執行力?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一、調解協議有沒有強制執行力
1、調解協議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是法院的調解書經簽收后,即有強制執行力。法院做出的調解書是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對方具不履行義務,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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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于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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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書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嗎?
調解協議書有法定情形,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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