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屬于工傷,但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間又因辦私事受到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案件情況
狗蛋系某公司員工,某日,公司經理通知狗蛋外出對保潔用品進行詢價。隨后狗蛋離開辦公室,開車到達某保潔用品公司。為公司辦完事后,狗蛋又將自己攜帶的故障筆記本送往步行街修理,行至步行街后門,因地面濕滑,狗蛋摔倒在地受傷。于是狗蛋以因工外出期間受傷為由,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但人社部門認為,狗蛋在維修自己的電腦途中,因路面濕滑摔倒致傷,與工作內容不相關系,遂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狗蛋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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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案中,事發時,狗蛋確系“因工外出期間”,但狗蛋是否因工受傷,即其前往修理電腦是否與當天公司經理安排其外出詢價的工作有關,成為本案處理的關鍵。而狗蛋系在修理自己電腦的途中受傷,不是在完成公司安排其外出詢價的工作過程中受傷,屬于從事與工作內容毫不相關的事務,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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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律釋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斷是否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需要考量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重要因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指導致傷害結果發生的條件是因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的,要求所受傷害與工作具有相關性,這是衡量職工所受傷害是否為工傷的核心要求。
本案中,狗蛋在受公司經理安排其外出詢價期間,將自己的電腦送去修理,屬于從事與工作內容毫不相關的事務,不能認定系工作原因。故狗蛋在因工外出期間辦私事受傷,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其所受傷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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