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因為在婚后與丈夫經常因為各種瑣碎吵鬧,經常鬧的鄰居來勸解,小美實在忍受不了就選擇了離婚。有一個兒子6歲當時判給了前夫,現在小美有經濟條件了想要回兒子的撫養權,那么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怎么判?如何變更孩子撫養權呢?
一、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6、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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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變更孩子撫養權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2、協商:雙方先進行友好協商,就撫養權變更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變更撫養權協議。這個協議要明確孩子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探視權等具體內容,然后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使協議更具法律效力。
3、訴訟:如果協商不成,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準備好起訴狀,寫明原被告信息、訴訟請求(變更撫養權)、事實和理由,并收集相關證據,如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不良行為記錄、醫療診斷證明等)、自己更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收入穩定證明、居住環境良好證明等)。法院受理后,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具體情況進行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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