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1990)晉法研字第25號《關于胡拴毛訴梁寶堂索要信息費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述稱:胡拴毛介紹五臺縣陳家莊鄉建安公司四隊梁寶堂與黃寨村委建筑隊簽訂轉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費被拒絕而提起訴訟。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我們認為:1987年2月10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頒發的《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已明確規定:“承發包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嚴禁行賄受賄、索承回扣、弄虛作假。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胡拴毛向梁寶堂索要“信息費”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胡拴毛已經取得的部分“信息費”可予以收繳。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晉法研字第25號《關于胡拴毛訴梁寶堂索要信息費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述稱:胡拴毛介紹五臺縣陳家莊鄉建安公司四隊梁寶堂與黃寨村委建筑隊簽訂轉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費被拒絕而提起訴訟。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我們認為:1987年2月10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頒發的《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已明確規定:“承發包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嚴禁行賄受賄、索承回扣、弄虛作假。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胡拴毛向梁寶堂索要“信息費”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胡拴毛已經取得的部分“信息費”可予以收繳。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錄
勞動部關于勞動合同鑒證問題的通知
(1989年8月31日 勞力字<198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勞動廳、局(勞動人事廳):
近來一些地區反映,在勞人計局<1984>10號、勞人勞<1987>29號、勞力字<1988>22號、勞力字<1989>10號等文件中,有關勞動合同鑒證的一些規定互不協調,給具體工作帶來了困難。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發<1986>77號文件規定,勞動部門是主管勞動合同的機關。對勞動合同進行鑒證,是勞動部門管理勞動合同的一項具體措施,由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機構按勞力字<1989>1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由簽定勞動合同的雙方依照法規規定自愿協商;已簽定的勞動合同一律送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三、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執行。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承包單位介紹工程索要信息費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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