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故意傷害罪的概念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的法條依據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或者未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或者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生前意愿摘除尸體器官,或者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反近親屬意愿摘除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量刑標準: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相應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可以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傷害一人重傷的,量刑起點可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
(3)以特殊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一人,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除非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如傷害后果、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也可以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2.加重情節:
(1)對累犯,應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至再犯罪的時間長短,以及前后罪的輕重,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2)對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可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除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外。
(3)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犯罪嚴重程度等,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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